第二和第三大股东同一天将股票全部质押给四川成都某公司,两大股东同步质押全部股份的行为罕见且不合常理,存在提前合谋的明显迹象。并且抵押地为成都,是第一大股东控股公司蓝润集团所在地,实际形成了股权控制权向同一区域主体集中的态势,符合《刑法》第182条规定的"持股优势"构成要件,具备联合坐庄的基础条件。三大股东通过质押锁定股权担保关系后,可能利用质押融资资金或持股优势,实施连续卖出等交易行为打压股价(即"砸盘"),涉嫌构成"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有理由相信他们买入了大量可转债,为的就是打压股价,尽量最大幅度的下修可转债,最后将他们持有的大量可转债转股。股东大会前股价是不会大涨的,保证20日线尽可能的低,实现最大下修转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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