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2019)借字(28)第04547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2,294,230.57元、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2月20日的罚息复利为519320.77元,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剩余罚息复利,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二、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2021)展字(28)第00010号《展期合同》项下的利息2,016,666.67元、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2月20日的罚息复利为977596.06元,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剩余罚息复利,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三、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2022)借字(0920)第000086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1,566,666.67元、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2月20日的罚息复利为77,349.54元,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剩余罚息复利,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四、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2023)借字(0628)第000302号《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972,222.22元,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剩余利息,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五、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2020)借字(28)第05094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3,119,468.36元、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2月20日的罚息复利为1,628,332.48元,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剩余罚息复利,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六、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2020)借字(28)第05608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8,111,111.11元、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2月20日的罚息复利为3,060,240.74元,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剩余罚息复利,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七、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2021)展字(28)第02673号《展期合同》项下的利息5,662,222.22元、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2月20日的罚息复利为1211381.11元,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剩余罚息复利,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八、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2022)借字(0920)第000087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3,133,333.33元、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2月20日的罚息复利为154,699.07元,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剩余罚息复利,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九、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2023)借字(0628)第000300号《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1,944,444.44元,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剩余利息,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十、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2020)借字(28)第05459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1,600,000.00元、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2月20日的罚息复利为619,128.89元,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剩余罚息复利,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十一、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2020)借字(28)第05849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3,244,444.44元、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2月20日的罚息复利为790,266.67元,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剩余罚息复利,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十二、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2021)展字(1230)第000104号《展期合同》项下的利息2,706,666.67元、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2月20日的罚息复利为294,462.78元,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剩余罚息复利,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十三、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2022)借字(1213)第000014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1,100,000.00元、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2月20日的罚息复利为41,863.43元,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剩余罚息复利,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十四、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2023)借字(0628)第000301号《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972,222.22元,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剩余利息,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十五、被告鉅成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薛某某标、路某某对本判决第一至四项,第六至九项和第十一至十四项债务向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六、被告周某某对本判决第二至四项,第六至九项和第十一至十四项债务向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七、被告黄某某对本判决第三至四项,第六至九项和第十一至十四项债务向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3十八、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薛某某标的质押股权(质权登记编号:1520200027)、被告路某某的质押股权(质权登记编号:1520200026)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的价款时有权优先受偿编号(2020)借字(28)第05094号《借款合同》和编号(2020)借字(28)第05459号《借款合同》项下利息、罚息复利;十九、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编号(2023)借字(0628)第000302号《借款合同》、编号(2023)借字(0628)第000300号《借款合同》、编号(2023)借字(0628)第000301号《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律师代理费4万元;二十、被告鉅成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薛某某标、路某某、周某某、黄某某对本判决第十九项债务向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十一、驳回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十二、驳回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10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鉅成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薛某某标、路某某、周某某、黄某某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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