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中山证券是锦龙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2. 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因为侵权责任纠纷,将中山证券等五名被告,向长春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3. 原告起诉称: 光大长春分行员工与柳河米业实控人冒用光大银行名义签订虚假文件(《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和《投资指令》  ) ,导致光大长春分行存在招商无锡分行的3.5亿元被支取造成损失;

4. 中山证券受招商无锡分行委托,对涉案资金进行管理。 3.5亿元最终以委托贷款方式转入柳州河米业账户;

5. 委托贷款,就是委托人出钱,银行当中间人代为发放和监管的贷款。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收手续费。本案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为银行,因此关系有点拧巴;

6. 简单一点,招商无锡分行是委托人;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是受托人(中间人);中山证券只是管理人,接受招商无锡分行发出的“指令”;

7. 中山证券代表招商无锡分行(委托人)与平安深圳分行(受托人)、柳河米业(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8. 但是所有决策、风险收益及投资安全均由招商无锡分行(委托人)负责;

9. 贷款到期后未收回,光大银行起诉。

10. 本案为何不构成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编造虚假材料)取得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但是如果行为人主观无骗取故意、提供了足额真实担保,或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则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陶瓷人73)


$锦龙股份(SZ0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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