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秘”)是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秘承担着治理体系中的关键角色:既是连接股东、董事、管理层、监管机构的纽带,也是连接公司和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董秘职责复杂且专业,需兼顾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法律合规等多个领域。董秘的职责主要分为法定职责、章定职责及内部管理职责。
针对法定职责,在证监会近期制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就有明确规定,虽然目前新规还未正式颁布,但本文同样将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了收录。为方便读者查阅,本文结合具体内容列示相关法条。
一、法定职责
董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与市值管理、股东会与董事会运作、履职支持与培训、股权管理与资本战略、对外联络与信息报送、子公司管理、合规与内控管理等职责。
(一)信息披露管理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董秘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10月修订)》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第一百四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第三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4.2(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2.1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年3月修订)》第十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4.2(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4.5.9,《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3.3.29(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修订)》第四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2.23、5.4.2,《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5修正)》第十条]
此外,在外部,董秘是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而在内部,董秘则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相关法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4.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4.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2.9]
具体包括如下方面:
1.对外发布披露信息
董秘负责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10月修订)》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第三十九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修订)》第十二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5修正)》第十条]
(1)定期报告。
董秘应当及时参与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定期报告过会审议后,董秘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第三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5.2.5,《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6.1.5]
(2)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
董秘办理公司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开展包括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事件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动作。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3.1.7 、3.4.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年3月修订)》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3.1.8 、3.4.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3.1.8 、3.4.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3.4]
(3)会议披露。
披露包括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的通知以及股东决策所需的资料。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2.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3.6、《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2.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1.2、《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1.4]
(4)股权披露。
办理股权披露,包括披露股权管理专项制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披露获悉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能出现的质押平仓风险等。
[相关法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第二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4.6.3、6.5.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第二十八条]
(5)披露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信息。
董秘披露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法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年3月修订)》第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修订)》第十八条]
(6)披露投资者说明会情况。
董秘负责披露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投资者说明会的相关情况。
[相关法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3月修订)》第三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2025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2.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
董秘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进行登记、报送并妥善归档保管。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年3月修订)》第十九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修订)》第二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7.8.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7.1.3]
3.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
董秘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4.2(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4.2(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3.3.29(四)]
4.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
董秘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修订)》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修订)》第四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4.5.9(一)、7.2.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4.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第一章第二节]
5.开展信息披露培训
董秘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相关法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年3月修订)》第二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修订)》第二十四条]
(二)投资者关系与市值管理
1.投资者关系管理
(1)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搭建投资者沟通渠道,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10月修订)》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2025修订)》第二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1.5、4.4.2(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7.1.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1.5、4.4.2(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4.5.9(六)、8.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7.1.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3.3.29(二)、8.1.3,《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6.4]
(2)出席投资者关系相关会议
董秘应出席年度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媒体说明会。
[相关法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7.3.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3月修订)》第三十七条、附件4 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流程二、(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8.5、8.9,《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7.3.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8.3.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3.4、4.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第一章第二节、第二章第六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5修订)》第四十五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6.6]
(3)采访及调研
董秘应参加采访及调研,对书面调研记录签字确认。
[相关法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7.4.3、7.4.5,《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2025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7.4.3、7.4.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8.4.3]
(4)与投资者互动并回应关切
董秘应通过监管平台、电话、邮件等渠道回应投资者关切,比如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互动易平台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相关法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7.5.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8.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7.5.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8.5.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3.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第二章第七节]
2.市值管理
负责市值管理。董秘应当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秘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第六条]
(三)股东会与董事会运作
1.会议组织与筹备
(1)董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启动建议、筹备、文件保管等事宜。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10月修订)》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第一百四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4.2(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4.2(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4.5.9(四)、4.5.10,《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3.3.29(三)]
(2)董秘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2.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3.6、《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2.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1.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3.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第二章第一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1.4]
2.会议材料的签署与管理
(1)董秘负责股东会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出席或者列席股东会会议的董秘要对股东会会议记录签名。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四十二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1.21]
(2)董秘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出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董秘要对会议记录签名。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10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4.2(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2.2.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4.2(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3.3.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2.2.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2.2.4、3.3.29(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1.29]
(四)履职支持与培训
1.督导董事、高管合规履职
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相关法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4.2(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4.2(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4.5.9(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3.3.29(七)]
2.协助独立董事履职
(1)董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董秘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修正)》第三十五条]
(2)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秘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修正)》第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3.5.19、《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4.4.19、《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3.5.2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3.5.22]
(3)根据独立董事要求,对于独立董事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董秘签字确认。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修正)》第三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3.5.28、《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4.4.2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3.5.2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3.5.25]
3.培训
董秘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定期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关于包括信息披露在内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职责。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4.2(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4.2(六)、《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4.5.9(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3.3.29(六)]
(五)股权管理与资本战略
1.股权管理
(1)董秘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等股东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10月修订)》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第一百四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4.5.9(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3.3.29(二)]
(2)董秘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相关法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4.2(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4.2(八)]
(3)股份变更前管理。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秘,董秘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秘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法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4月修订)》第四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第三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第三条]
(4)股份持有管理。董秘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告。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4.6.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第二十八条]
(5)股份减持管理。董秘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修正)》第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第四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修订)》第四条]
此外,董秘还负责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和执行。
2.资本战略
董秘属于高管,会参与公司重大战略决策的制定,尤其是在资本运作方面提供战略支持。董秘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等事务。
[相关法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4.5.9(八)]
(六)对外联络与信息报送
1.负责与监管机构联络
承担与各治理主体、监管机构联络的职责,并受上市公司委派负责与交易所联系,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4.1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4.1、4.4.1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2.9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4.5.2]
2.负责危机管理。
董秘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董事会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披露或澄清。
[相关法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4.2(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4.2(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4.5.9(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3.3.29(五)]
3.办理信息报送
董秘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按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
董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经董事长协调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或者发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重大不合规问题的,或者向董事会及其专委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3.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3.1.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3.4、4.5.2]
此外,董秘应当承担信息填报和维护的具体职责,对所填报信息进行必要的复核。填报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相关变动信息予以主动更新。
[相关法条:《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2025年4月修订)》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七)子公司管理
开展对控股子公司的管控。董秘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向其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相关法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5.18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5.18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5.23 (五)]
(八)合规与内控管理
1.合规管理
董秘要开展确保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遵守法律法规的合规管理,具体职责包括推动完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治理制度,发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董秘应当持续跟踪政策动态,解读评估其对公司的影响,推动公司制度更新等。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
2.内控管理
董秘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等措施,严防法律风险。此外,董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报告。
[相关法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4.5.9(五)、《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
(九)其他法定职责
董秘还具备协助处理证券诉讼仲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ESG管理与督导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等职权。此外,由于近年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内容变化较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变化较频繁,这都无疑会使董秘的职责产生变化。由于监管规定的内容规定细致,无法在监管制度中穷尽列举,因此监管制度中使用兜底条款的形式来规定董秘的其他职责。
[相关法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4.2(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4.2(九)、《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4.5.9(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3.3.29(八)]
另外还须注意的是:如果董秘在公司具备不同身份,存在身份交叉,比如董秘还是董事(甚至是董事长)、总经理,董秘的职责行为应以各自身份作出,承担各自相应职责。 董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秘兼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避免利益冲突,明确区分董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秘职责。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第二十六条]
二、章定职责及内部管理职责
除了上述的法定职责,在实践中,董秘还具备章定职责(章程自治规定的职责)以及内部管理职责,例如结合其具体分管部门的情况,一些公司的董秘还可能承担党务、法务、品牌宣传、行政,甚至是投资等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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