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间……根据《监察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过法定的程序审批的,可以进行留置:条件一: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包括涉嫌共同犯罪,以及行贿犯罪)条件二: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经过了初核)条件三: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条件四:符合如下四种情形之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留置后的几种可能第1种:无罪开释经过一段时间的审查调查之后,发现被调查人被调查的情况不属实,被调查人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违法,所以会直接解除留置,撤销案件第2种:纪律处分经过调查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涉嫌违法,于是解除留置,并作出纪律处分决定。这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党察看等等。第3种:“四转三”这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就是第4种形态转变为第3种形态。主要是针对那些虽然已经涉嫌犯罪,但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按照刑法第37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进行的。由第4种形态转变为第3种形态,改为纪律处分。这种情况下的处理同第2种。第4种:判处刑罚这就是经过调查以后,认为构成犯罪,并且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起诉,法院作出判决。对于移交至检察院机关审查起诉的,绝大多数法院都会作出有罪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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