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我们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大家一起举报

 

1. 《基金法》第78条:重大事项(估值方法变更)须及时、完整披露,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与交易决策权。

2.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信息披露须及时、准确、完整,不得“先执行、后公告”。

3.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指导意见》:估值方法变更需提前公告、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备案,保障投资者提前知晓。

4. 结论:无提前公告直接变更并追溯当日生效,程序与信息披露均违规,侵犯场内/场外持有人权益。

 

三、对你(场内持有人)的影响与应对

 

- 影响:场内LOF与场外份额共用同一净值与估值规则,变更直接影响场内交易价与净值,你是直接利益相关方 。

- 应对建议:

1. 固定证据:场内持仓证明、净值变动截图、公告时间线、交易记录、沟通记录。

2. 举报:拨打12386、证监会网络举报平台提交,抄送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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