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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还有许多关税工具可使用。除特朗普刚启用的《1974 年贸易法》第 122 条外,美国政府最常用的合法关税工具是232 国家安全关税、301 不公平贸易关税、201 保障措施关税、反倾销 / 反补贴(双反)关税,以及可配合使用的338 条款(汇率操纵)。

以下是美国立法通过的6个主要关税工具的法律依据:(1)《1962 年贸易扩展法》第 232 条(国家安全关税)。以国家安全为由,对特定进口产品加征关税或实施配额。总统可基于商务部 “进口威胁国家安全” 的调查结论,直接采取行动。目前特朗普出台的钢铝、芯片、稀土等“行业关税”都属于此类。优点:总统主导、流程快,无需国会立法,司法挑战难度高(国家安全属行政裁量权);可针对特定行业,精准打击;可长期维持,无固定期限限制。缺点:易引发盟友反制(如欧盟、加拿大对美农产品加税);国内下游企业成本上升,政治压力大。(2)《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不公平贸易报复关税)。针对外国不公平贸易行为(如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技术转让、市场壁垒)实施单边报复。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起调查,认定后总统可加征关税、限制进口。如2018 年对华301调查,分四批对约3700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10%–25%关税。优点:覆盖范围极广,可针对特定国家、特定行业、特定行为实施报复关税;法律基础稳固,司法审查空间小,可长期执行;可作为谈判筹码,迫使对方让步。缺点:调查周期长(通常 6–12 个月),启动慢;易触发 WTO 争端,被裁定违规后需调整;国内消费者与进口依赖型企业成本上升,通胀压力大。(3)《1974 年贸易法》第 201 条(保障措施关税 / 全球保障)。针对进口激增、严重损害国内产业,提供临时、全球性救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调查认定后,总统可实施关税 / 配额,最长 4 年(可延至 8 年)。如2018 年对太阳能板、洗衣机加征关税(30%–50%),覆盖全球。优点:针对所有来源国,无歧视性,WTO 合规性更高;为国内产业提供调整期,保护本土制造业。缺点:必须证明 “进口激增 + 严重损害”,门槛高、调查严格;期限有限,不可无限期使用;易引发贸易伙伴对等报复,波及美出口产业。(4)反倾销(AD)+ 反补贴(CVD)关税(即“双反关税”)。针对外国企业低价倾销或政府补贴,抵消不公平竞争优势,属WTO 合规的常规贸易救济。依据《1930 年关税法》,由商务部与 ITC 双轨调查。如美国对中国钢铁、铝、光伏、家具等长期实施双反,税率可达100%+。优点:法律程序成熟、合规性最高,司法与 WTO 挑战最难推翻;可针对特定企业/国家和地区,精准打击,长期有效;国内产业支持度高,政治阻力小。缺点:流程极长(1–2 年),启动慢、成本高;需提供详实证据,门槛高;易被视为贸易保护工具,引发长期贸易摩擦。(5)《1974 年贸易法》第 122 条(国际收支临时关税)。以国际收支逆差、美元贬值压力为由,实施短期、全球性关税。总统可直接加征,最高 15%税率、最长 150 天,延长需国会批准。2026年2月20日特朗普宣布对全球商品加征10%关税,150 天有效期。优点:启动最快、总统全权,无需国会批准与复杂调查;覆盖全球,立竿见影,可快速替代被裁定违法的IEEPA关税。缺点:期限极短(150 天),不可长期依赖;法律理由(国际收支)较牵强,易遭司法与 WTO 质疑;全面加征,对盟友与国内通胀冲击大。(6)《1930 年关税法》第 338 条(汇率操纵关税)。针对被认定汇率操纵、货币低估的国家,加征关税抵消汇率优势。财政部认定 “汇率操纵” 后,USTR 可实施惩罚性关税。优点:可针对汇率问题,政治议题性强。缺点:定义模糊、争议极大,WTO 合规性存疑,易引发货币战与全面贸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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