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还要等多久,董事长近600天的缺位,董秘的回复非常直白——“持续督促大股东提名”。这是不是说明问题的症结不在上市公司管理层,而在上级或控股股东层面。为什么股东迟迟不提名?“法治社会应按上市公司规定办”,根据公司自己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不能履职时,虽可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会议,但这只是临时措施,不能替代正式任命。近600天的空缺,显然超出了“临时”范畴。投资者已经多次直接质问公司是否涉嫌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证券法》。但董秘的回复始终停留在“督促”层面,规则被现实搁置了,在法治和规则的层面,上市公司不能没有董事长。但在现实运作中,当大股东(通常是国资)内部流程冗长或存在重大事项(如股权转让)时,上市公司的治理完整性往往会被牺牲,成为“等待”的代价。法治社会,应该按上市公司的规定办,而不是找这么多理由,法治社会的核心就在于规则至上和程序正义。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治理结构的完整性理应是最基本的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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