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SH000001)$  建议核心诉求:全面优化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斩断量化与融券的不合理获利路径,严控大股东减持,重塑公平健康的市场生态

2026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金融领域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更是回应市场关切、完善资本市场生态的关键契机。作为长期关注市场发展、坚守价值投资的参与者,结合当前A股市场运行痛点,特就证券交易规则及大股东减持制度提出以下核心修改建议,恳请立法机关吸纳采纳。

一、 核心建议一:全面取消融券做空机制,还原市场做多本质

融券做空机制在当前市场环境中已异化为部分机构收割散户、恶意砸盘的工具,严重破坏市场公平与稳定,建议在金融法中明确全面取消融券交易,具体理由如下:

打破规则不对等,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当前融券交易存在严重的门槛与券源壁垒——散户需满足50万元资产门槛才能开通,且普遍面临“无券可融”的困境;而机构凭借转融通渠道可轻松获取大量券源,甚至通过限售股出借实现变相减持。这种“机构可做空、散户只能扛”的不对称规则,本质是对中小投资者的系统性剥夺,取消融券是还原市场公平的基础。

遏制恶意助跌,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在市场情绪脆弱时,融券往往成为加速股价崩塌的“导火索”,机构通过集中融券砸盘,极易引发个股闪崩、指数踩踏,加剧市场流动性危机。取消融券可切断这一非理性抛压源头,让股价回归基本面驱动,避免“跌势越猛、做空越盛”的恶性循环。

回归投资本源,倒逼价值投资理念:取消融券后,市场参与者只能通过企业成长、业绩增长获利,彻底告别“靠做空赚钱”的投机模式。这将倒逼机构摒弃高频套利、短线收割的短视行为,转向长期价值投资,同时让散户摆脱“被动挨打”的困境,重拾对市场的信心。

二、 核心建议二:严格限制量化交易,禁止高频投机量化

量化交易并非一概否定,但当前高频量化、投机量化已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成为市场波动的核心推手,建议在金融法中明确限制量化交易规模,全面禁止高频投机量化,具体措施如下:

划定量化交易红线,限制高频交易:明确将“单账户每秒申报/撤单超300笔、单日超2万笔”认定为高频交易,全面禁止此类高频投机量化;对合规量化交易实施严格限额管理,要求量化机构向监管部门报备交易策略、服务器参数等核心信息,实施穿透式监管。

消除技术霸权,平衡交易公平:统一券商订单传输速度,取消机构VIP通道特权,消除毫秒级交易速度差;对量化交易征收高频交易税,对单账户日换手率超300%的部分按0.1%计税,税收资金纳入“投资者保护基金”,弥补中小投资者因量化收割造成的损失。

禁止量化融券联动,杜绝违规套利:明确禁止量化机构利用融券工具实现日内T+0套利,禁止量化资金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砸盘,彻底切断量化与融券的违规关联,让量化交易回归“提升流动性、优化定价”的正向价值,而非成为收割散户的“收割机”。

三、 核心建议三:严控大股东减持,建立“分红达标+限额减持”硬约束

大股东无序减持是A股市场长期痛点,大量上市公司长期不分红、大股东却频繁套现,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建议在金融法中确立**“不盈利不分红不得减持、年度减持不超0.1%”**的硬约束,具体规则如下:

绑定分红与减持资格,杜绝无利套现: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对净利润为负的年度,直接禁止减持,倒逼大股东重视上市公司经营质量与股东回报。

大幅压缩减持额度,限制套现规模:将大股东年度减持比例从现行1%降至0.1%,即大股东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1%;大宗交易减持额度同步按比例压缩,且受让方需锁定12个月,杜绝大股东短期套现离场、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

强化违规减持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对违规减持行为实施“责令购回股份+上缴价差+罚款”三重处罚,违规减持金额超1000万元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同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大股东减持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发现违规减持未及时报告的,一并追责。

四、 配套保障措施

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依托金融法草案确立的监管全覆盖机制,建立证券交易实时监控系统,对量化交易、融券交易、大股东减持实施全流程穿透监管,实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罚”。

强化投资者保护:设立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专项基金,用于补偿因违规交易、恶意减持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支持集体诉讼,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推动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以本次金融法修订为契机,全面清理不合理的交易规则,优化市场生态,让A股市场真正成为服务实体经济、保障投资者权益的“价值洼地”,而非少数人套利的“提款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的制定,关乎资本市场长远发展,更关乎亿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以上建议立足市场实际、聚焦核心痛点,恳请立法机关充分调研论证,将相关内容纳入金融法正式条款,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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