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个原文,本月13号的处罚通知,今天25日,不过蛮有看点,大家吃个瓜,反正我看笑了,一个的内幕交易详情。
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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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名 称
文 号
主 题 词
| bm56000001/2026-00003186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
| 2026年03月25日 |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金观木)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金观木)
当事人:金观木,男,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观木内幕交易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万向钱潮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金观木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金观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年4月17日,公司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载明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公司控股股东万向集团公司控制的Wanxiang America Corp.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未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3月10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4月17日。万向钱潮总经理李某一和董事会秘书闻某均参与了此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是《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二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3月10日。
二、金观木内幕交易万向钱潮股票情况
(一)金观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
金观木退休前是万向钱潮的员工,2024年4月15日07:49,金观木与万向钱潮总经理李某一有手机通话,通话时长1分29秒。
(二)金观木交易万向钱潮股票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金观木控制“钟某美”国泰海通证券账户和“金观木”国泰海通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共单向买入万向钱潮股票 2,152,800 股,单向买入金额共计 11,376,769 元,公告后全部卖出,共计卖出金额 10,830,539 元,亏损共计454,722.89元。金观木控制账户组交易万向钱潮股票,证券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当事人无合理解释。
金观木在接受我局调查时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手机等设备、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等。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观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金观木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采用推定方式认定金观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的依据不足,关于金观木内幕交易证据未达到基本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二,考虑到金观木配合调查等情节,请求酌情减轻处罚金额。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当事人金观木在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且证券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当事人提供的解释不足以排除其交易异常性,因此认定其内幕交易并无不当。二是,我局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结合违法事实、交易金额、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作出处罚,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金观木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观木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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