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披露要求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5年修订)》,如果公司财务报表可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包括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公司应当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以下文件: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二、退市风险警示(*ST)的提前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3条,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包括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3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等)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即2026年1月31日前),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三、财务类退市风险公司的持续披露要求对于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的公司,沪深交易所规定其应当在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和10个交易日*,分别披露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及具体情况。大家看看前提,对号入座。不要张嘴就来。阅读能力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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