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产品全年订单390万元、AI产品订单1000万元,说明公司已涉足这些类领域,对于这个已事实发生的经营业务董秘进行信息披露,有什么错?难道一定要董秘来句投资有风险这才算合规,除了缺少董秘多此一举地提示风险,何来误导?难道信息披露一定要象股市写句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才算合规的股市。监管重点应针对信息造假,不应在是否符合规则和程序上吹毛求疵,因为信息披露造假与不合规范是性质上是两码事,前者是误导投资者,后者属于是信息披露在形式上出现偏差,但监管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毫无事实的造假信息披露与已发生业务事实的信息披露两件事,采用同一种监管手段,对于前者应严厉打,绝不姑息,而对后者应采取指导性的方式帮助其在信息披露上完善规则,这才是真正让人信服的监管。电科数字的信息披露或许不合格式要求,但披露的都应是事实,不知道误导性陈述在哪里?难道这1390万的业务不算是业务,难道业务量小等于是误导性信息披露,这是哪门子监管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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