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3.1.1条(完整版) 13.1.1 本所可以对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下列日常工作措施:(一)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二)要求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资料;(三)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核查并发表意见;(四)发出问询函、关注函、监管函、警示函、督促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通知;(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六)约见谈话;(七)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八)要求公开作出解释或说明;(九)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进行培训、教育;(十)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十一)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十二)其他必要的日常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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