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 161 条,《刑法修正案(十一)》)
一、客体要件(保护法益)
国家对公司 / 企业的信息披露监管秩序;
股东、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与财产利益。
二、客观要件(行为 + 结果 / 情节)
行为主体: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发债公司等)。
两种行为方式(满足其一):
虚假 / 隐瞒财报: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虚增利润、隐瞒亏损、虚构交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不按规定披露重要信息:对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担保、关联交易、实控人变更等,不披露、延迟披露、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入罪门槛(结果 / 情节,满足其一):
直接经济损失≥50 万元;
虚增 / 虚减资产 / 营收 / 利润≥当期总额30%;
未披露重大事项 12 个月累计≥500 万元;
公司被终止上市或 ST;
多次违规、造假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等其他严重情节。
三、主体要件(特殊主体)
单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单罚制:只罚责任人,不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自然人(追责核心):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实控人、财务负责人等(如左江 5 张军);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务、法务、董秘等具体实施人员;
控股股东 / 实控人(《修十一》新增):组织、指使或隐瞒导致违规的,同罚;单位实控人双罚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违法,主动策划、实施造假 / 隐瞒;
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如默许、纵容下属造假);
过失不构成本罪:单纯疏忽、核算错误、不知情的高管 / 监事,不追责。
五、左江 5(400232)张军案对应要点
主体:张军为实控人、原董事长,属核心追责主体;
客观:2023 年虚增营收 / 利润(虚假财报),大概率满足 “虚增≥30%” 或 “情节严重”;
主观:实控人主导财务造假,直接故意明确;
量刑:若认定 “严重情节”→5 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5—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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