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9号

当事人:彭相华,男

揭敏,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彭相华揭敏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彭相华揭敏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彭相华揭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内幕信息情况

2023年11月26日,相关公司发布公告披露相关合作投资事项上述事项为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9月6日形成,公开于2023年11月26日

内幕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彭相华揭敏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频繁联络接触2023年11月4日,揭敏彭相华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接触

2023年11月6日至11月14日,彭相华揭敏共同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1,014,684.1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和文件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证明

我会认为,彭相华揭敏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彭相华揭敏提出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有误信息传递缺乏充足证据证明案涉交易不异常量罚明显偏重等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彭相华揭敏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其交易行为,包括沟通决策筹集资金新开户融资买入等均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足以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彭相华揭敏共同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14,684.16元,其中,由彭相华揭敏各承担507,342.08元;并处以3,044,052.48元罚款,其中,由彭相华揭敏各承担1,522,026.24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作者:oiltiao
来源: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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