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资委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各级子企业,是指监管企业所属各级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监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统称为企业)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省国资委及监管企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经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备案。
经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监管企业负责备案,涉及重要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监管企业负责审核。
第五条 企业开展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并、分立、清算、破产、解散;
(三)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四)产权转让;
(五)资产转让、置换;
(六)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七)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经济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执业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条 当满足采用不同资产评估方法的条件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定恰当选择两种(含)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应当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保证资产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隐匿或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串通评估作价。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三条 须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组织初审,原则上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省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或9个月内向省国资委提出备案申请;
(二)省国资委收到核准或备案申请后,对符合核准或备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不符合核准或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由企业补充完善资料后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时,应当向省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主要引用报告、评估明细表等(含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出具的承诺函;
(八)企业对评估报告审核情况说明;
(九)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情况;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项目在核准或备案申请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如果最后确定再次进入亚光的话,就看是控股还是投资入股了。
目前来看
质押给财信精信的亚光股份有2800万股,占总股本2.74%,大概涉及2亿
质押给财信精信的湖南海斐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有80%,涉及3.5亿。
这两笔钱通过最后一次控股股东质押情公告可以判断出几乎没还(具体看公告或者我一之前文章,8.6亿才还了2500万)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而截止目前在李跃先的借款到期后全部违约没还的情况下债权人目前却没有一家包括财信精信去法院请求拍卖李跃先质押亚光的股权,再结合湖南国资目前规定的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企业资产或者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必须做资产尽调的要求,再结合去年湖南国资对亚光做了资产尽调和招募了律师的动作,其目的就不言而喻了。
目前从去年资产评估基准日到现在就剩一个月的时间了,相信湖南国资会有所动作,至于是部分参股还是控股这个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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