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国化(SH600636)$  

 一、举报对象

 1.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ST国化,600636)

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 *ST国化时任/现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立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等直接责任人员

 二、举报事实与违规细节

 (一)虚假陈述、违规披露业绩预告,误导投资者

 2026年1月31日,*ST国化披露2025年度业绩预告及专项说明,明确预计2025年营业收入3.32亿-3.57亿元、扣除后营业收入3.30亿-3.55亿元,明确声称因财务类退市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预计将消除,向市场传递“摘帽”确定性信号。

 该业绩预告系公司基于立信所预审计结论作出,直接影响投资者交易决策。但2026年4月12日、13日,公司连续披露审计进展公告,突然改口称“不排除部分收入不符合确认条件或应予扣除”,与1月底明确结论形成根本性、颠覆性差异。

 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定义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业绩预告缺乏合理依据、与后续审计结论严重背离,且未及时披露差异原因、风险变化,导致投资者基于虚假信息买入后,投资者损失惨重。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配合出具预审计意见,后期拒不修正,涉嫌审计造假

 立信所作为*ST国化2025年度审计机构,配合公司出具无保留意见预审计专项说明,为公司发布“摘帽”业绩预告提供“背书”,严重违反审计独立性与勤勉尽责义务。

 在审计后期发现收入确认存疑、核心证据不足(代理商穿透核查未完成、货物与终端信息存疑、关键外部证据缺失)等重大问题后,立信所拒不履行审计修正义务、不及时出具更正意见,放任公司虚假信息持续误导市场,涉嫌与上市公司串通,协助其规避退市、误导投资者。

 立信所上述行为符合其过往多起审计违规案例特征(如思尔芯IPO造假、华虹计通虚假贸易等,均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属于典型的“看门人”失职、审计造假,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及审计准则规定 。

 (三)收到监管函后拒不公告,信息披露严重违法

 *ST国化在2026年4月25日,因业绩预告与审计进展重大差异、信披不规范等问题,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问询函 。

 但公司拒不按规定披露监管函内容,未及时向市场提示风险,刻意隐瞒监管关注事项,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及时披露监管函、问询函及回复”的强制性规定,剥夺投资者知情权 。

 (四)总经理离职未及时公告,重大事项遗漏披露

 *ST国化时任总经理于[2026年4月28日]离职,该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人事变动,对公司经营管理、投资者判断具有重要影响。

 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延迟公告甚至未公告,构成重大信息遗漏,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董监高变动及时披露的要求 。

 (五)历次公告风险提示模糊,刻意淡化退市风险

 *ST国化在2026年1月至2026年4月的历次公告(含业绩预告、风险提示公告、审计进展公告)中,风险提示内容笼统、模糊、避重就轻:

  前期刻意强调“摘帽预期”,淡化收入确认不确定性;

后期仅以“不排除收入扣除可能”等模糊表述,未量化风险影响、未明确退市可能性;

未如实披露审计范围受限、核心证据缺失等关键风险点,误导投资者对公司退市风险的判断。

 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及时”的核心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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