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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雷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根资管”)实际控制人李某龙作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决定。李某龙在2014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担任雷根资管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因对雷根资管多项严重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认定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三大违法事实曝光 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上海证监局经调查查明,雷根资管存在三项主要违法事实:
一是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 公司与雷根添宝全天候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雷根元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雷根优享全天候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的投资者签订份额转让协议时,作出了保本保收益的承诺。该行为直接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五条关于禁止保本保收益的规定。
二是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具体表现为两起典型案例: - 在雷根有道基金主要资产为已终止挂牌且经营异常的原新三板公司股票情况下,雷根资管仍按股票终止挂牌前价格核算基金净值,并安排添宝全天候一号按此净值申购该基金份额 - 在雷根领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资产为已终止挂牌且经营状况恶化的原新三板公司股票情况下,仍按终止挂牌前价格核算净值,并由添宝全天候五号二期按此净值申购其份额
上述行为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关于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活动的规定。
三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雷根优享全天候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二季度报告》中,“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均显示无私募基金产品投资,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信息披露要求。
申辩意见未被采纳 监管部门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据公告披露,李某龙及其代理人在调查期间提出多项申辩意见,包括本案已超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部分违规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准确、案涉行为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情形、部分公司违规不应由个人担责、市场禁入属于重复处理以及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等。
上海证监局经复核认为,上述申辩意见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监管部门指出,雷根资管的违规行为“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影响恶劣”,李某龙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终身市场禁入生效 多维度限制从业资格
依据《私募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相关法规,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李某龙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决定宣布之日起,李某龙在禁入期间内:
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不得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 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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