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5月15日发布《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并于当日起施行
补充一下今天另一大政策重磅——国家药监局同日发布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2026年第47号公告),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核心要点
适用范围:适用于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不含中药,中药按《中品品种保护条例》执行),对获批上市时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药学、非临床、临床试验数据给予保护。
各品类数据保护期:
药品类型
情形
保护期
创新药(1类)/境外已上市原研首次在华上市 | 境内外均未上市创新药或境外已上市原研首次进口 | 6年 |
改良型新药(2类)/境外已上市改良型首次在华 | 证明有明显临床优势的新的临床试验数据 | 4年 |
首仿药 | 首家获批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的仿制药 | 3年 |
普通仿制药(4类) | — | 不给予数据保护 |
数据保护期自该药品境内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计算。
保护期内,其他申请人未经同意依赖受保护数据申报上市/补充申请,NMPA不予许可;自行取得独立数据申报的可批准,但不另给保护期。
申请与过渡安排:
新报产须在提交上市许可申请时同步提出数据保护申请。
本公告发布前已受理未审结/已进行政审批未批准的申请,符合条件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CDE补提数据保护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今天(5月15日)医药圈两大新政——第十二批国采预填报启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分别对仿制药集采降价和创新药数据独占保护形成"双向发力"。如需正式公告原文链接或企业申报操作提示,可再帮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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