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每年违规多收利息达数亿元
《个人额度贷款合同》第8.1条约定“首末两期按日计息,中间期次按期计息”。根据《民法典》第496条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提示说明,没有提示说明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还有这句话没有主语,指的是哪类贷款或者哪类人?根据《民法典》第498条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该条款导致部分等额本息贷款客户贷款首期多支付1天利息。
《个人额度贷款合同》第8.2条规定遇利率调整,当年最后一期按日分段计息。实际收取了31天的利息,导致在利率下调的情况下利息反而上涨,实际执行利率超出了合同和借据约定,根据《民法典》第496条和498条,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同合利率约定混乱,主合同约定为5.8,附件约定为5.6,格式条款约定的利率高于主合同。
2025 年财报显示贷款 9.648 万亿元,营收 3557 亿元。按照格式合同8.2条多收了1/360的利息。果如全部贷款按此计算,可以违规多收9.85亿元利息,究竟按此计算方式违规收取了多少利息?希望邮储银行公告说明情况,退还全部违规所得并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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