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一个商标有争议的品牌,会是什么后果?
云南的茶饮加盟商文某莲就遭遇了这样的事,她加盟的一个品牌侵犯了某知名品牌的商标权,被罚款13.1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在她被处罚前一年,她加盟的那家公司已经注销。
1、云南知名茶饮品牌商标被侵权
“麒麟大口茶”是云南知名茶饮品牌,现有门店200多家,分布在19个省份的63座城市(窄门餐眼数据)。2024年,该品牌创始人林森将云南宇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宇辰餐饮”)及其加盟商文某莲告上了法庭,起诉他们商标侵权。
林森注册的“麒麟大口”商标,于2021年8月21日被核准,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是第30类;宇辰餐饮注册的“凌麒麟大口”商标,于2022年5月7日被核准,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是第32类;文某莲是宇辰餐饮的加盟商,后者授权她使用“凌麒麟大口茶”的招牌与名称经营饮品店,合作期限自2023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9日。

从类别和文字内容来看,两个商标还是有明显区别的,或许这也是二者都能成功注册的原因。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显出某一方的鸡贼了。
当地市监局的材料显示,“凌麒麟大口茶”不管是在门头招牌、包装杯套还是线上店铺,都将“麒麟大口”突出显示,而把“凌”字弄得小小的放在左上方。这跟前几年的“木屋烧烤”和“李家木屋烧烤”一样。
在“麒麟大口茶”已经在云南颇具知名度的情况下,“凌麒麟大口茶”这种行为毫无疑问被认定涉嫌侵权。
2、双方达成调解,但调解书有问题
麒麟大口茶方面起诉后,在法院主持下,2024年6月双方达成调解。根据调解协议,原告的诉求毫不过分,只是要求对方承认侵权、立即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只是在被告限期仍未执行的情况下才主张1万元违约金和2万元赔偿。
麒麟大口茶在这件事上显得比较宽仁,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知名品牌的担当。可惜这份担当错付了,因为调解委托书的签名是伪造的。
被告一方参与调解的是宇辰餐饮,文某莲“委托”宇宸餐饮代为处理调解等事宜。文某莲后来坚称,委托书上的签名是被人冒充的,法院主持的调解她本人并不知情。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对笔迹进行鉴定,证实了冒名一事的确存在。

事实上,包括文某莲在内,宇宸餐饮的原法定代表人黄某洪一共冒充了15家加盟商去参与调解。可见该品牌是多么地胆大妄为,藐视法律,也没把加盟商放在眼里。而法院能够允许这样的调解发生,文某莲的代理律师认为这暴露出法院审理程序的重大漏洞:其一,法院自始至终未通知任何一位加盟商本人应诉;其二,法院对代理人资格的审查完全失职。
3、品牌总部关门,加盟商的大麻烦来了
2024年6月,双方达成调解后,宇辰餐饮通知加盟商“品牌要升级改名”,要求每家缴纳1万元改名费,但始终没有说明改名的真实原因,也没有出示任何法院文书。文某莲觉得不合理,包括她在内约20家加盟商拒绝改名缴费。
2024年8月,宇宸餐饮注销。
文某莲的加盟合同从2023年4月起,有效期三年。现在才过了不到一年半,品牌总部关门了。
“薪火”由文某莲他们这些加盟商续着,巨大的麻烦也随之而来。
2025年4月,麒麟大口茶方面再次起诉文某莲的饮品店商标侵权。从麒麟大口茶的角度出发,他们有理由感到愤怒,因为明明前一年双方都已经达成调解,说好要改的,怎么过了一年还这样?

同年5月9日,当地市监局向文某莲饮品店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5月19日前停止侵权行为。5月20日复查发现该店未整改,遂于5月23日立案调查。9月19日,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文某莲自2025年5月20日至7月8日的违法经营额为87426.52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以1.5倍罚款,合计131139.78元。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某莲懵了。
4、加盟商起诉市监局,官司输了
文某莲发懵,不仅在于巨额罚单,更在于她曾经作为被告参加过一场诉讼,还跟原告达成了调解。然而事实是,她从来没有收到过法院的传票,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参加诉讼。
于是便有了签名笔迹鉴定。接着在2026年1月29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定此前的调解书“确有错误”,裁定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2月10日,法院作出再审民事裁定,撤销原调解书。
在调解书撤销的前一天,2月9日,麒麟大口茶方面向法院申请撤诉,随即获准许。——面对个体小店的涉嫌侵权行为,麒麟大口茶的处理令人称道,值得某面馆品牌学习。
到了这一步,此前商标纠纷的三方,宇宸餐饮注销了,麒麟大口茶撤诉了,只剩下加盟商文某莲。

2025年12月12日,文某莲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及区政府维持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文某莲成了打官司的原告。
文某莲方面认为,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都将错误的民事调解书作为认定其主观过错的核心证据。现在调解书已被撤销,行政处罚的事实基础不复存在,依法应予撤销。
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申请人在2024年6月与商标权利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按约定停止侵权……主观过错明显”。然而从事实来看,文某莲并未参与当时的调解,“主观过错明显”的说法站不住脚。
换句话说,如果她当时就知道侵权了,作为一个小餐饮人,她一定不会等到一年后还我行我素,等着人家再来起诉。这样的判断并非臆想,只要看看最近的小面个体户们的反应就不难理解。
文某莲的冤屈还在于,她加盟时“凌麒麟”商标还是合法有效的,该商标后来被宣告无效的通知仅仅是送到了宇辰餐饮手上,而从未告知过任何加盟商。并且,他们所有加盟店的门头、包装、线上店铺,均由总部统一设计提供,加盟商无权修改。
但这些情况无助于她打赢官司。2026年5月14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文某莲的全部诉讼请求。
5、不能让坏人逍遥法外
文某莲的代理律师说,相比对加盟商的重罚,授权方宇辰餐饮至今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律师认为,公司注销不能成为免除行政责任的理由,宇辰餐饮在商标纠纷爆发后恶意注销,目的就是逃避法律责任。市监局依法应当追究原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将全部后果转嫁给不知情的加盟商。
“如果公司注销就能一了百了,那所有违法企业都可以通过注销来逃避处罚,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目前,文某莲已提起上诉。
参考文献:
[1] 云南一茶饮品牌被指侵权:加盟商被罚13万,授权方免责? 界面新闻, 2026-06-10.
[2] 签名造假致法院调解书有误?云南一茶饮加盟商卷入“麒麟大口”商标纠纷. 澎湃新闻, 202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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