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晟科技(SH603778)$ $世名科技(SZ300522)$ 一、核心结论多名账户长期同步买卖多只个股、协同操作、存在共同经济利益,监管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所有账户持股必须合并计算;合并总持股突破上市公司总股本5%,必须3日内履行举牌公告义务,不公告属于明确违法。二、两条核心法律依据(上位法《证券法》+配套规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八十六条(根本法律)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法条关键:“与他人共同持有” 直接覆盖多人协同多账户分仓持股,强制合并计算总持股,达到5%必须公告。2.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规章,细化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合并计算规则)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举牌强制披露规则)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达到5%,3日内必须报告、公告;窗口期禁止继续买入股票。 第八十三条(一致行动人认定,多人同步进出适用本条)一致行动: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支配表决权的行为/事实;无相反证据,存在合伙、合作、共同经济利益关系,直接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第八十三条第六项)。同时明确:一致行动人全部股份合并统计,包含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的股票。通用场景认定逻辑多个账户长期同进同出多只股票、协同建仓减持、共享投资收益,完全匹配第八十三条第(六)项“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经济利益关系”,监管直接认定多方为一致行动人,多方持股相加计算。合计持股≥5%却未发布权益变动公告,同时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配套处罚法条(违规不公告的法律后果)《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自然人:20万—200万元罚款;• 法人企业:50万—500万元罚款。若同时存在自媒体荐股、多账户协同拉升股价,会叠加《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操纵市场处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10倍罚款)。四、实务监管口径(证监会官方判例口径)证监会多次明确:多账户拆分、分散持仓规避5%举牌披露,属于典型信息披露违法;即便没有书面合作协议,只要交易行为高度同步、存在共同获利安排,直接合并持股追责,不存在“各算各的不用公告”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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