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规范和优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9-05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强化过程服务、明确职责权限、压缩办理时限、提升工作效能,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86号)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矿山企业申请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资料通过省政府政务大厅应急厅窗口提交。(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煤矿企业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提交申请资料。
二、市州指导服务
省应急厅将安全许可证颁发情况定期通报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相关矿山企业发布延期申请提示,并指导、帮助矿山企业做好行政许可资料的申请、提交等工作。
三、省政府政务大厅窗口受理
省政府政务大厅应急厅窗口负责受理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资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省政府政务大厅应急厅窗口向申请企业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企业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补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可再次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省政府政务大厅应急厅窗口向申请者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矿山企业应按照统一装订标准,提交书面申请资料。
四、省应急厅矿山处审核
新颁、延期或注销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资料实行省应急厅矿山处相关人员审查、矿山处会同市州(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处务会集体讨论审核、厅长办公会审议的工作机制。
主要负责人变更资料,实行申请、受理、审查、分管领导审核和执行决定简易程序。
(一)材料审查
申请材料受理后,省应急厅矿山处确定2名审查人员,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开展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资料审查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资料审查《煤矿(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规定的16项内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资料审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规定的9项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资料审查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进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资料审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规定的12项内容。
煤矿及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资料在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中实行“网上”审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资料审查填写书面《审查书》。
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逐项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审查意见,统一填写为“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不符合规定”的具体法律法规等依据。
(二)现场核查
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资料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后,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监管原则进行现场核查。煤矿,高风险尾矿库、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超过100米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由省应急厅矿山处会同相关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其他矿山安全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由市州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矿山日常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单位进行。
现场核查专家从省应急厅矿山领域专家库、相关领域的科研院所、知名学者或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大中型矿山企业选取,原则上专家应不少于3名,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煤矿现场核查对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书》规定的第六、七、八、九条内容进行,经核查符合规定的,相关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书面报省应急厅;非煤矿山现场重点核查建设程序合法性、各生产系统安全现状及安全管理等情况,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符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书面现场核查意见报省应急厅。经现场核查不符合安全许可规定的,经现场核查人员和专家应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后,省应急厅按照不予行政许可流程进行处置。
省应急厅矿山处,结合资料审查,认为有必要到现场核查的,可会同相关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和日常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应形成书面现场核查意见,并签字确认。
五、省应急厅矿山处提出审查意见
经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处务会集体讨论,省应急厅矿山处形成是否颁发、延期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书面审查意见。
六、省应急厅领导审阅
省应急厅矿山处形成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审查意见,经省应急厅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程序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七、省应急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按照省应急厅厅长办公会议有关规定,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事宜厅长办公会议,由相关厅领导主持,省应急厅办公室、法规处、矿山安全监管处参加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并制定厅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八、审批决定
按照厅长办公会议精神,省应急厅矿山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厅领导分别在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和非煤矿山书面《审查书》上签字审批。
九、公告
完成矿山安全许可证审批签字流程后,省应急厅矿山处应按照厅长办公会议精神,将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向社会公告。
十、制证
公告后,决定准予许可的省应急厅矿山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并向企业颁发。
决定不予许可的,省应急厅矿山处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意见。
十一、材料归档
同意颁发、延期或注销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资料,省应急厅矿山处应及时整理、归档。决定不予许可的,省政府政务大厅应急厅审批窗口退还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
十二、其他规定
资料审查工作日,不包含矿山企业补充资料、现场核查时间。
关于规范和优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的公告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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