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文为事实与法律层面的建议性方案,并非最终法律文书,不代表主张方案必须完全照此落地;主体名称“信威航发”仅为业务整合后的备选名称,非强制固定名称。全文只陈述客观事实、法律依据与重整路径建议。
一、基础事实梳理
1. 主体架构背景
信威集团(600485,上市公司主体)、北京天骄在工商登记上登记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但属于形分实合的关联企业,信威通信为信威集团子公司。
北京天骄设立的唯一目的,是作为马达西奇收购项目的专项SPV载体,无独立主营业务;当年项目的资金来源、重大决策、战略规划均由信威集团统筹。
公开媒体报道可佐证:信威集团与北京天骄曾联合举办2018新春年会,由同一套管理班子统一主持,对外表述集团将整合通信、航空制造板块,属于一套管理团队统筹运营多家主体。北京天骄工商层面的自然人持股仅为形式外壳,收购项目资金来源于信威体系,属于为项目专门搭建的架构,设立该主体的初衷,是人为制造法人隔离外观。
2. 收购项目法律事实
马达西奇股权收购项目,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AMCU)项下921反垄断审查自动生效,收购在乌克兰法律层面已达成收购成功的法律状态;427三方协议明确约定,北京天骄仅作为项目代持载体,案涉马达西奇项目项下的财产权益,信威集团享有对应的合同财产请求权。后续乌克兰实施国有化,由此产生海牙仲裁项下约45亿美元征收赔偿请求权。
3. 当前程序现状
目前信威集团、北京天骄、信威通信分别进入破产程序,各案件单独审理。因法人主体被拆分,案涉航发相关财产请求权被隔离在北京天骄破产案件资产池内,造成资产割裂,不利于全体债权人、原股东权益统一核查与清偿。
二、建议推进实质合并重整的核心理由(法理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联企业破产审判相关规则:关联企业人员、业务、资金高度混同,人为拆分法人主体,利用法人独立地位割裂资产、损害债权人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裁定多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
本案符合该规则适用的事实条件:
1. 人员混同:信威集团、北京天骄共用同一套高管与管理团队,项目重大事项统一决策,联合举办集团年会,不存在互相独立的管理体系;
2. 业务混同:北京天骄无独立经营业务,唯一业务就是马达西奇航发收购项目,该项目是信威集团整体战略的组成部分;信威通信承载原有通信业务,三家业务本就属于信威体系下通信+航发的整体布局;
3. 资金混同:马达西奇收购资金来自信威体系,北京天骄自身无独立经营资金,主体之间资金调拨受统一管控;
4. 架构设立目的:搭建北京天骄SPV主体,并非常规商业风险隔离,而是人为制造独立法人外观。若继续维持分案清算,将造成核心航发权益被单独切割,损害全体债权人与原股东的整体权益。
结论:维持三个独立破产案件分别清算,不符合项目本来的实质状态。应当将信威集团、北京天骄、信威通讯三家关联企业,申请实质合并重整。
三、重整实施路径建议
1. 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交实质合并重整申请,附全套证据集群:媒体公开报道、年会相关资料、427协议、921乌克兰反垄断生效事实、海牙仲裁裁决相关材料、人员交叉任职、资金往来相关证据,证明三家主体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架构为人为拆分。
2. 若法院裁定实质合并重整:三家主体资产、负债统一归集到同一个资产池,统一开展债权申报、债权核查、资产评估。
资产范围包含:信威集团原有通信资产、信威通讯业务资产、北京天骄项下重庆航发基地资产、427协议对应的合同财产请求权、海牙仲裁45亿美元国有化赔偿请求权等全部体系内资产;
债务统一核算:国开行债权、重庆相关基金债权、各类担保债权、普通债权人债权统一分类梳理,制定统一的债务清偿方案。
3. 业务整合方案(“信威航发”仅为备选业务板块名称,非强制定名)
合并重整完成后,体系内业务划分为两大板块:
• 航发板块:可设立业务主体,建议名称为信威航发,统一承接马达西奇项目全部权益、重庆航发产业资产。使用该名称,可清晰体现航发项目归属信威体系,理顺项目主体叙事,便于国际层面主张海牙仲裁项下赔偿权益,减少乌克兰方面以主体身份为由产生的争议;
• 通信板块:保留信威通信原有业务板块。
上市主体保留信威集团(600485),不更换上市主体。重整完成,在满足交易所恢复上市全部监管条件后,以信威集团名义申请恢复上市。
4. 股本重构:在统一资产负债核算基础上,制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权调整方案,重新核定总股本,对原股东、投资人、债权人的权益统一安排,形成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报请法院裁定批准。
四、方案价值说明
1. 对内:正本清源,刺破人为设立的法人外壳,消除当前分案破产造成的资产割裂问题,将航发项目财产请求权纳入整体资产池,统一保护全体债权人与原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对外(国际仲裁层面):项目权益归属信威集团体系,45亿美元仲裁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叙事理顺,减少因国内多主体拆分带来的权属争议;
3. 资本市场:依托原有600485上市平台,整合通信+航发双主业,盘活整个体系资产,避免核心航发资产被单独清算处置。
五、补充提示
本方案仅为基于现有公开事实与法律规则提出的建设性建议。是否裁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最终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结合全部证据依法审查决定;重整计划草案还需要债权人各组表决通过,同时上市公司恢复上市,需要满足交易所各项监管硬性要求。所有观点仅梳理事实与法律争议,不构成法律意见,最终以司法机关、监管机构认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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