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O7最新919三方合并重整方案》
这个合并重整方案法律上属于“理论上存在一丝申请可能性,但落地门槛极高,现有证据很难满足法院实质合并的认定标准;天骄的担保债权人大概率强烈反对”。
先看看法律大前提:实质合并破产是例外规则,原则上各家独立法人单独破产,只有同时满足「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分开审理会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利益」三项要件,法院才有可能裁定合并(全国法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32条) 。不是只要实控人相同、高管交叉任职就可以合并。分析如下:
一、O7方案里的论据,哪些能成立、哪些论证不足?
O7列举4项理由:
1.认为人员混同:“王靖同为法定代表人,共用高管、统一决策
事实层面:曾经实控人同一、高管交叉任职,是关联企业常见现象。”
法律认定标准缺陷:单纯同一个实控人、少量高管交叉,不等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法院审查看的重点是:三家公司是否丧失独立意志、财务账册能不能分开、资产边界能不能划分。集团公司仅仅共用老板,不足以直接认定人格高度混同。
2.认为业务混同:“天骄唯一业务是收购马达西奇,属于信威集团战略”
论证缺陷:
北京天骄是王靖和杜涛创建的马达西奇SPV收购载体,单独签署收购协议、单独向国开行借款、单独把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业务上是为信威重大资产重组做标的,不等于业务混同。
当初王靖交易设计逻辑,本来就是:天骄作为独立主体去海外收购马达西奇,后续通过信威和天骄的资产重组,把天骄股权装入信威,间接控股马达西奇公司。重组失败,不等于信威天骄两家业务边界消失。
3.认为资金混同:“收购资金来自天骄向国开行借贷,质押物是信威体系股票,资金由王靖统一管控”。
这是方案最强的论据,但依然有硬伤:
国开行这笔贷款,借款人是北京天骄,借款合同、质押登记主体都是天骄。资金是天骄名下借款,不是信威直接出钱。
O7的逻辑:王靖质押贷款的质押物来自信威股票等同于资金混同。但法院认定财务混同,重点看账户不分、资金随意无对价划转、账册无法区分;而“用第三方股权给子公司融资做担保”,是资本市场非常常规的融资安排,单凭这一点,不能直接认定资金高度混同。
4.认为架构设立目的:“资搭建的天骄SPV,人为制造独立法人外观,拆分资产损害债权人”。
O7的论证缺陷:
王靖出资设立SPV用于跨境并购,是全球跨境收购常规商业风险隔离手段。不能仅凭“王靖设立SPV”,就推定设立目的就是恶意割裂资产、损害债权人。O7需要拿出充分证据证明:从王靖出资的SPV设立之初,就是为了恶意逃债、掏空资产,而不是正常跨境收购架构。
二、核心法律卡点:
1.一旦裁定实质合并重整:天骄和国开行之间的担保债权会被扔进同一个破产财产池。天骄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国开行、国信证券、西部证券和天弘基金等金融机构),原本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方合并重整之后,担保权利会受到重大冲击,清偿率大概率会明显下降。
2.法院审查实质合并,必须权衡:三家公司合并之后,是整体保护债权人公平利益,还是损害某一类债权人(尤其是国开行等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合并会显著压低担保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裁定合并。
3.还有一个关键前提:三方重整需要具备挽救价值和可行性。现在天骄收购马达西奇项目已经失败,马达西奇被乌方国有化;海牙仲裁只是天骄的境外索赔债权,执行难度极高。法院也会评估:三家公司合并之后,到底有没有重整价值,不是单纯把资产池子拼在一起就自动具备重整条件。
三、天骄债权人会不会同意?
天骄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国开行、国信证券、西部证券和天弘基金等等这类金融机构)几乎一定会强烈反对该方案。原因:
1.分开破产状态下:天骄资产池(含海牙仲裁索赔权)优先用来清偿天骄的担保债权,国开行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
2.如果三家实质合并:天骄的担保资产并入统一破产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基础被打破,国开行等金融机构的清偿预期会大幅降低。
3.普通债权人内部会分裂:
1> 信威的普通债权人大概率倾向支持合并(希望把天骄项下仲裁权益并入资产池,提高自己清偿率);
2>天骄的普通债权人态度会分化;但国开行等担保债权人是核心反对力量。
补充:实质合并裁定,不是信威债权人投票表决说了算。债权人可以听证、提异议;最终要不要合并,是法院司法裁定。但国开行等担保债权人强烈异议,会极大增加法院裁定合并的难度。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