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推演
备注:本文为基于公开事实的沙盘推演,仅作法理与路径研判参考,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推演区分客观发生的事实行为与法律层面效力评价,行为已经实施不等于行为合法有效。
一、基础客观事实
1. 1217公告:该公告由信威集团自行对外发布,公告定性马达西奇收购失败,以此作为不启动重组的核心前置叙事。即便对外持续提及“重组”公告,但实质上搁置重组方案。信威集团连年大额财务亏损,触发退市条件并退市。退市之后,由关联公司近岭资本依托小额工具债,向法院申请启动信威集团破产清算;2021年12月17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信威集团破产清算,法院裁定破产受理后,管理人才正式接管信威集团。近岭资本与信威集团、北京天骄及马达西奇项目存在多项业务关联,属于项目关联主体。后续管理人引用1217公告、“重组未实施、各主体工商独立”的理由,将本属于信威集团的既定财产权益剥离、移出信威集团破产财产池,造成信威账面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满足破产清算的法定审查条件。
2. 资产架构:被剥离的项目权益存放于北京天骄。重庆天骄股权结构:北京天骄持有30%股权,王靖等人持有25%股权;合计55%股权,全部质押登记至国开行,质押设立时间为2018年。质押办理完成之后,后续才推进北京天骄破产申请程序,信威集团2021年12月17日破产受理在先;北京天骄于2022年7月22日才被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
3. 重大确权节点:2025年12月,海牙PCA法院作出仲裁裁决,判定乌克兰国有化行为违法,应当赔付45亿美元;2026年4月,在北京天骄法人主体尚未注销、破产程序仍在推进阶段,完成北京天骄名下210亿资产解冻确权。前述重庆天骄55%股权质押持续维持,并未办理解押。
4. 45亿美元海牙仲裁债权,裁决金额已固定,债权原始权利人为北京天骄,依法属于北京天骄破产财产。依据国开行诉香港天骄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21)京74民初1094号】裁判文书,该案担保标的仅包含重庆天骄55%股权;现有公开资料,未查到该45亿美元仲裁债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公示记录,国开行在该案中亦未就该仲裁债权主张质押优先受偿权。
5. 相关主体已着手推动操作,将45亿美元海牙仲裁债权对外主张主体,由北京天骄变更为王靖等人。
6. 427协议、921乌克兰反垄断自动生效事实、联合收购架构、海牙仲裁裁决,整套证据链指向:马达西奇收购项目对应的全部权益,依法应归集至信威集团。
二、整套清算路径沙盘推演:从信威退市,到双案清算、资产分割的完整逻辑
第一步:利用1217公告叙事,终止信威集团重组,推动退市、破产清算
1217公告由信威集团发布,核心作用,就是确立收购失败这一叙事前提。基于该叙事,项目重组前置条件不成立,重组程序搁置。对外虽然持续表述“重组”公告,但实质不落地任何重组方案。
信威集团连年巨亏,触发退市并完成退市。退市之后,由关联公司近岭资本凭借小额工具债,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12月17日法院受理信威集团破产案件、后续指定管理人之后,管理人方才进场接管。近岭资本与信威、北京天骄及马达西奇项目深度关联。管理人引用信威集团此前发布的1217公告,主张收购失败、各主体工商相互独立,将马达西奇项目对应的既定财产权益从信威集团剥离出去。资产被剥离之后,信威集团账面仅剩少量资产,普通债权人、中小股东可分配财产极少。
第二步:复刻操作,北京天骄后续受理破产,锁定重庆天骄55%股权
项目核心资产存放于北京天骄。信威集团破产受理时间:2021年12月17日;北京天骄破产受理时间:2022年7月22日,信威受理在前,天骄在后。重庆天骄合计55%股权于2018年质押国开行,质押设立后一直未办理解押,之后北京天骄才进入破产受理程序。
这套方案的核心目标:拿到重庆天骄的股权。
1. 北京天骄名下重庆天骄30%股权属于北京天骄破产财产,依托质押优先受偿,最终归国开行;
2. 王靖等人名下重庆天骄25%股权质押给国开行,逻辑:由王靖等人出面主张45亿美元仲裁债权,回款用于偿还国开行200亿贷款本息。债务清偿完毕后,国开行解除25%股权质押,取得重庆天骄25%股权,这是王靖一方最核心的诉求。
赎回10亿股信威集团股票仅为附带衍生结果。若最终走破产清算,信威集团清算完毕后法人主体将注销,信威股权本身将失去载体,赎回该部分股票意义有限,不属于方案追求的核心利益。
3. 北京天骄、信威集团走完清算流程后,两法人主体最终注销。
博弈层面预判:结合项目资金本源来自国开行大额授信、整套项目一揽子担保架构、国开行在北京天骄债权中的绝对体量,在清算路径的博弈框架下,存在较高概率,各方会在破产程序内协商,将45亿美元仲裁索赔权益专项用于清偿国开行债权。但该处置安排,并非质押物权自动产生的法律必然结果,需要管理人拟定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法院裁定后方能落地。
第三步:清算路径下各方损益结果
得益方
1. 国开行:取得重庆天骄30%股权,依托45亿仲裁回款覆盖贷款;
2. 王靖等人:清偿债务后拿到重庆天骄25%股权(核心目标),赎回10亿股信威股票仅为附带结果,清算场景下该部分股权价值有限。
受损方
1. 信威集团中小股东、信威普通债权人:信威核心资产被剥离,可供分配资产极少,权益几乎归零;
2. 国家层面:
国开行作为国资背景主体,45亿美元跨境执行存在巨大不确定性,存在国资损失风险;
重庆天骄航发战略资产被拆分,破坏航发项目整体布局,损害国家两机战略利益。
当初,并未将北京天骄小额债权人纳入核心资产分配范围,预期仅向小额债权人分配资产处置后的残值。但小额债权人依法享有破产程序的表决权、异议权以及提起撤销诉讼的权利,构成这套方案固有的程序阻力。
三、清算方案的双重致命风险:境外跨境风险 + 国内法理障碍
(一)境外乌克兰层面重大风险
整套清算方案叙事核心是收购失败。该叙事来源于信威集团1217公告,一旦该叙事在国内破产程序被固定,将直接被乌克兰、马达西奇方面援引:
1. 乌克兰方面会持续阻碍海牙45亿美元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极力拒绝赔付该笔款项,45亿美元回款大概率无法落地;
2. 马达西奇可据此发起反向追责,主张收购失败,航发技术、设备、知识产权权属并未合法转移至中方,要求追回技术、返还相关资产。
最终国开行拿到的30%、王靖拿到的25%重庆天骄股权,变成背负跨境权属纠纷的烫手山芋。
(二)国内法理层面根本性障碍
427协议、921乌克兰反垄断审查生效事实、联合收购架构、海牙仲裁裁决,共同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马达西奇收购交易在乌克兰法律层面已经合法完成,项目全部权益依约应当归集至信威集团。
一旦破产管辖法院认可这套证据:
1. 北京天骄名下30%重庆天骄股权、45亿美元仲裁债权,属于应当移交回信威集团的项目资产,不允许在北京天骄破产程序单独分割处置;
2. 法院可穿透审查王靖等人25%重庆天骄股权的对价来源,对该部分股权权属提出主张。
清算方案存在无法化解的内在矛盾:
如果认定收购失败,境外45亿索赔难以兑现,乌克兰反向追责航发资产;
如果认可收购合法完成,则资产不能剥离出信威集团,整套资产分割清算方案失去法律基础。
结论:该破产清算方案争议巨大,不符合破产清算法定适用条件。
四、专项研判:将45亿仲裁债权主张主体变更为王靖等人的操作
应当区分事实行为与法律评价:相关主体已经着手推动,将45亿美元海牙仲裁债权对外主张主体由北京天骄变更为王靖等人。能不能实施操作,属于事实层面的问题;操作是否符合破产法律规定,属于法律评价问题,二者不能混同。
从实施目的来看,该操作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北京天骄破产注销后,跨境仲裁执行缺少适格主张主体的现实障碍;另一方面,在跨境程序外观上将索赔权益与北京天骄破产财产池相隔离,契合清算路径预设的资产分割安排。
但行为已经实施,不代表该处置行为在国内破产法体系下当然有效。案涉45亿美元仲裁债权本源属于北京天骄破产财产。未经破产管理人拟定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管辖法院裁定,擅自变更破产财产对应的权利主体,存在被管辖法院认定无效,或由债权人申请予以撤销的法律风险。即便跨境程序认可王靖等人的行权主体身份,国内破产司法仍然可以独立对该资产处置行为作出否定评价。
五、解决路径对比:唯有重整,才能化解全部矛盾
清算路径内外风险叠加、法理不通,而重整路径可以统一化解上述全部问题:
1. 重整框架下,认可马达西奇收购项目完整权益归属信威集团,不再采用“收购失败”叙事,消除乌克兰反向追索航发资产的法律抓手;
2. 45亿美元仲裁债权、重庆天骄55%股权统一归入信威集团重整资产池,不再拆分到不同主体单独处置;
3. 在重整计划内,统一安排国开行担保债权清偿、股东权益调整,一次性处理全部债权债务,保住完整航发战略资产,避免战略资产被拆分,兼顾国资安全、债权人、股东各方权益。
六、小结
整套清算路径,从信威集团发布1217公告定性收购失败、信威退市,由关联公司近岭资本以小额工具债提起破产申请(2021.12.17受理信威破产),后续2022.7.22北京天骄才受理破产,再完成重大资产确权、分割重庆天骄55%股权、变更45亿仲裁债权主张主体,是一套连贯完整的资产分割路径,
这套方案的核心目标不是赎回信威股票,而是保留王靖一方持有的重庆天骄25%股权。账面推演看,方案预期国开行取得重庆天骄30%股权,王靖等人保留25%股权;但方案存在不可调和的境外追责风险与国内法理硬伤。一旦走清算,信威中小股东、普通债权人权益基本归零,同时存在国资损失、国家航发战略资产被拆分的重大隐患,破产清算方案争议巨大,法定条件并不满足。
对比而言,重整方案可以将项目全部资产统一归集于信威集团,消除跨境反向追责风险,一体化处置全部债权债务,保全完整航发战略资产,是唯一可以系统性化解全部矛盾的路径。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