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公司分类转让频次:
(一)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最近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其股票每周转让五次(每星期一、二、三、四、五各转让一次),其股票简称最后一个字符为阿拉伯数字“5”;
(二)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最近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股东权益和净利润均为负值的公司或者最近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公司,其股票每周转让三次(每星期一、三、五各转让一次),其股票简称最后一个字符为阿拉伯数字“3”;
(三)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或未与全国股转公司签署《股票转让服务协议》,或最近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或未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或未披露中期报告的公司,其股票每周转让一次(每星期五转让一次),其股票简称最后一个字符为阿拉伯数字“1”。
上述股东权益为正值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不予确认的部分后为正值;净利润为正值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是指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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