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特约研究员 赵子祥

浑水调研原创评论,转载引用请注明出处!

近日,安徽电视台《法制时空》栏目曝光了一起银行与员工的工资纠纷,这个事件看似一起普通劳务纠纷,然而却揭开了长期以来银行业绩效工资的潜规则。

先简要回放一下纠纷起源

2014年,安徽省肥东湖商村镇银行的一位员工小代因不满单位长期拖欠工资,选择离职。

据报道,小代被拖欠的部分工资是银行延期支付的绩效工资,共计四万多元。而小代表示自己当初上班时,与单位签订了正规的劳动合同,合同里并没有延期支付工资的陈述。所以他无法理解也不能接受这种拖欠行为。

null

对此,小代的维权律师表示,该银行的做法确实不妥,且拖欠工资违反了劳动法。

附: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小代与维权律师一起赴银行讨个说法,然而银行方面却拿出了早已准备好的挡箭牌。

湖商村镇银行行长称:“对于银行从业人员,尤其是信贷这部分的人员,银监局规定应延期支付绩效薪酬,这笔钱将作为信贷工作人员的风险金,即一旦其参与的贷款业务演变为不良贷款,给银行造成损失,就会扣除一定的延期薪酬,作为惩罚”

行长还认为,小代在任职期间,共有6笔业务出现问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具体标准,应扣除其两万三千三百余元,而他本人的风险金有四万多,扣除后可退还他一万八千余元。

但是小代并不认可这种说辞,他觉得自己当时在单位任职,银行赋予贷款业务权限,那么在处理业务时,自己代表的是银行,所以后续的风险也不该由自己来承担,说白了,就是小代觉得这个规定不合理,损失产生时,自己不应该作为责任的主体而受到处罚。

但是湖商村镇银行的规定也并非没有依据,该行行长随即出示了银监局的规定,风险管理金又叫延期支付工资,这项制度并不是他们银行自己的内部规定,而是银监会颁布的通知,他们必须执行

null

肥东湖商村镇银行的相关负责人始终坚持,银监会是银行的监管部门,他们也一直都是按照这个规定来执行的。如果绕过这个行业规定来为小代发放工资,他们也没有这个权限。

这时,该事件的第一个矛盾点就出现了,一边是银监局规定,一边是劳动法法规。律师表示后者优先于前者,所以在工资发放的具体实施中,应当以劳动法为主

律师随后细细翻阅了该项名为《湖商村镇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后,发现了第二处有争议的地方,

办法里对于不良贷款的责任赔款是这样规定的:三十万元以上的贷款,才可以追溯人员责任,然后实行过程管理,而额度未达到三十万的,则不应该追溯责任。在上述行长提到的小代那六笔问题业务里面,有一笔十四万和六千的,显然未达到追责标准,此前的认定中这两笔贷款让小代承担了近五千的损失,律师认为,这两笔应当从扣除部分里减去。

但是行长做出解释,六千的那笔起初是一百万的贷款,后来小代离职之后,经过其它工作人员的努力,才把这笔贷款追回到只剩六千多。

对此,律师则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在贷款的整个流程里,起初批准的贷款数额,和最后出现不良贷款的数额,往往不是一致的,比如说银行贷款一个亿,但最后产生的不良贷款是一万块,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下则不应追责,按照通常理解,规定里的三十万指的是最终不良贷款的数额,而不是原始数额。

银行方面则持相反的看法,即标准里提到的三十万应当是指实际发放数额。

最后,律师提出一个方案:六笔业务中,银行扣除三十万元以下的,不追溯责任,而剩余部分则由小代承担。听到这个建议,银行方表示涉及权限问题,还需要商议请示,小代仍然没能拿回自己的工资。

其实被这个规定困扰的银行从业人员远不止小代一个人。这个纠纷虽然还没解决,但是却揭开了长久以来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业的潜规则,那就是信贷责任追究制度究竟能否与劳动法相抵触,事实上,银监会出台的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连法律都算不上,更不要说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的问题。

(来源:浑水调研的财富号 2018-12-06 12:37) [点击查看原文]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