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刊财经    何艳

时逢岁末,传统的保壳大戏如期上演,ST股各展绝学,力求逆天改命。相较于挣扎在生死线上的公司,佳电股份悠闲得多,随着业绩扭亏为盈,成功摘帽,早早安全上岸。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现有股东,甚至是向公司维权的小股民,应该都会对这个局面感到满意。

佳电股份财务状况良好 中小股东赔偿款有保障

2018年11月27日,佳电股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成功摘帽。2017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050.2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7,176.75万元,扭转2015年、2016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的局面,扭亏为盈。

  

目前,佳电股份尚处于投资者维权索赔诉讼时效期,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中心律师对《红周刊》记者表示,佳电股份成功摘帽,意味着公司财务状况或者其他情况异常得到妥善处理,公司运营情况得以改善,这种情形对投资者维权并最终获得赔偿形成利好。

  

此外,记者还发现,在摘帽之前,佳电股份曾于2018年10月29日公告,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同意在原有额度基础上增加理财额度20,000万元。

  

对于公司此举,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中心律师认为,佳电股份公告称公司审议通过了增加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议表明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良好,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中小投资者“赢了官司也拿不到赔偿款”的担忧。中小投资者为了彻底解决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自身损失,日后不再因此事而烦恼,中小投资者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通过合法途径尽快解决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纠纷。

  

在此,《红周刊》也特别提醒投资者,凡于2014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买入佳电股份,并在2017年4月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进行索赔。您只需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便可参加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预征集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佳电股份和解进行中 择优选择处理方式

  

目前,佳电股份正积极处理投资者索赔事宜,2018年11月15日,佳电股份发布《关于中小股东索赔情况的和解公告》,公告称公司已成立中小股东赔付工作小组,建立中小股东“一对一”索赔机制,成功与56名中小股东达成和解,并支付了赔偿金。经公司核算,上述56名股东的损失额合计6,493,519.68元,考虑到系统风险、其他风险等因素,公司与上述56名股东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公司自双方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经济损失共计6,247,642.13元。记者据此公告数据计算,公司向投资者赔付的比例为37.88%。

  

在此之前,公司还曾于2018年7月9日发布一份《关于诉讼案件调解情况的公告》,该公告表示,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陆续收到哈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其中19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212,661.59元。此后,公司与上述19名原告在审判阶段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公司自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述19名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共计1,483,909.42元,同时由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共计21,924.76元。记者据此公告计算,剔除诉讼费用,公司通过法院调解程序进行赔付的比例为67.06%。

  

对比发现,法院调解赔付比例明显高于公司主动赔付比例。同时,针对上述情况,记者还向律师咨询,公司主动赔付与要求法院调解赔付两者赔付方式有何差异,究竟孰优孰劣?

  

对此,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中心律师表示,佳电股份发布《关于中小股东索赔情况的和解公告》,表明了佳电股份愿意就虚假陈述对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一事与中小投资者进行和解。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都是争议解决的常见方式,但是法院调解因为有法院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流程化、终局性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法院出具调解书,是终局而且可执行的法律文书。对比之下,当事人和解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可能会遇到双方沟通不流畅、信息不对称、谈判地位不对等问题,节奏仅由一方把控,遇到细节争议时,双方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还需要将争议提交到法院。

  

在投资者索赔已有先行保障的前提下,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值得投资者深思。对于相关事件进展,《红周刊》将持续保持关注。

(本文已刊发于2018年12月8日出版的《红周刊》)

(来源:红刊财经的财富号 2018-12-12 19:40)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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