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有一定了解的人一定知道,意外伤害保险是不保障猝死的。

对于猝死,世卫组织(WHO)给过一段标准化的定义: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

多数情况下,猝死多为心源性猝死,也有大概25%的比例是非心源性猝死。

猝死原因分类

简单地说,猝死指的就是一个人因病突然死亡。

既然是因为疾病的原因导致死亡,也就不符合意外险对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定义了。

所以普遍情况下,意外险是不赔付"猝死"情形的,除非购买的意外险附加了猝死保障。

虽然保险合同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因为"猝死"引发的保险纠纷可着实不少。

猝死引发不少理赔纠纷问题  

原因很简单,凭什么你保险公司说猝死不赔就不赔?你凭什么认定猝死不属于意外?如果是非病理原因导致的猝死呢?

关于这个问题,还真有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

2011年12月30日和2013年2月27日,薛某分别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0万元,受益人是妻子董某。

2013年4月30日凌晨,薛某在其公司宿舍里死亡,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尸体表检没有外伤痕迹,符合猝死。

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拒赔。董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拿出了董某生前公司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上面写着薛某是从宿舍上铺下床时不慎摔下,导致意外身故的。

保险公司对董某工作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持怀疑态度。

经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缺乏怀疑这份意外事故证明真实性的证据,且无法认定薛某猝死是因自身疾病引起,判决保险公司向董某支付10万元赔偿金。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看到这里我们应该明白了,并非猝死一定就不能赔付,如果猝死并非因疾病原因导致的,仍然可以获得理赔,如果发生理赔纠纷,投保人可以根据这一点来进行申诉。

有关这一点,是有法可依的。

保监会在2014年发布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其中就提到了这各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

也就是说,非病理性猝死属于意外险赔偿范围。

这就是为什么一审支持了董某的诉求,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原因。

监管早已指出非病理性猝死的情况  

不过,这个事情真是一波三折,事情并非发展到这个程度就结束了。

随后,保险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并找到了新的证据。

一是薛某同住一室的工友王某提供的笔录,证明薛某是在沙发上死亡的,手里拿着一个注射器,并非从上铺下来时摔下。

二是公司老板何某的笔录,同样证明薛某手拿注射器在沙发上死亡。

三是有一份急救病历,是2013年4月30日凌晨薛某在某医院的急救记录。

四是盐田派出所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查询证明薛某是因为注射毒品而死。

这么一来,案情就发生180度大转弯了。

薛某的工作单位是拟制法人,在法律意义上,它不具备出具死亡证明的职权。

这里提到的法人拟制说,起源于罗马法的思想,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2卷中提到,自然人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法人只不过是出于需要,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以确定团体利益的归属。

拟制法人说起源于罗马法  

因此,薛某工作单位所开具的意外身故证明弱于二审发现的这一系列新证据。

在新的证据面前,可以充分证明薛某是因为注射毒品而身故,非意外身故,因此法院驳回了一审的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猝死并非一定不能获得意外险的赔付,如果是非病理性导致的猝死,仍然可以要求进行理赔。不过我们也要明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在理赔过程中隐瞒了部分事实,最终可能仍然难逃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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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说保的财富号 2019-01-03 11:25)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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