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周末消息面上也是不平静,各方面都在出台相关的政策。其中沪深两个交易所就出台了关于交易所完善股票质押回购机制的通知,这个通知虽然从发布者的级别来看并不算太高,但是这个东西关系到市场各方的切身利益,特别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券商的利益,因此在市场上还是引起了较大的关注。从发布的通知内容上看主要就是强调了质押到期后还不上款的可以进行展期,也就是说对于出现违约的合约不进行强制式平仓而进行合约再延期来处理。主要内容如下:

优化制度安排,化解业务风险——上交所发布股票质押回购相关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关于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相关要求,鼓励和帮助市场主体主动化解风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了《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各方积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特别是民营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风险,《通知》旨在积极支持相关各方纾困措施落地,对化解股票质押回购风险将发挥重要作用。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为纾解风险提供支持,与各方协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通知》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优化违约合约展期安排,明确融入方违约且确需延期以纾解其信用风险时,若累计回购期限已满或将满3年,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可以超过3年,以存量延期方式缓解融入方还款压力。二是明确旨在解决合约违约而新增交易的特别安排,对于新增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可不适用现行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办法关于单一融出方及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上限、资管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涉及业绩承诺股票质押回购限制及质押率上限等条款,以新增交易方式缓解融入方流动性压力。同时,《通知》要求会员应当审慎评估融入方的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持续做好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

深交所完善股票质押回购机制 为纾困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关于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相关要求,鼓励和帮助市场主体主动化解风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了《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优化违约合约展期安排,明确融入方违约且确需延期以纾解融入方信用风险时,若累计回购期限已满或将满3年,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可以超过3年,以存量延期方式缓解融入方还款压力。二是对用于纾解质押风险的新增股票质押回购作出特别安排,对于新增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可不适用现行业务办法中关于单一融出方及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上限、资管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涉及业绩承诺股票质押回购限制及质押率上限等条款,以放宽新增融资条件的方式缓解融入方流动性压力。同时,《通知》要求会员应当审慎评估融入方的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持续做好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各方积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特别是民营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风险,本次《通知》的发布是为纾解股票质押困境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支持相关各方纾困措施落地,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把防范化解风险和维护市场稳健运行摆在突出重要位置,积极运用市场化机制化解股票质押风险,与各方协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

点评:从内容上看基本上两个交易所的通知是一致的,主要完善的机制也完全相同。这个通知在市场上引起投资者关注的主要争论点在于对券商来说到底是利空还是利好?有一部分人认为对券商来说是个利好消息,理由是对于违约的合约不必进行强平了,这样在行情低迷的情况下就消除了由于股价恶性下跌带来的强平无法实施或者实施后收不回成本的损失。说白了也就是消除了券商可能会由于股权质押而造成的亏损可能,从短期来看对券商的业绩起到稳定作用。本人认为展期只是一种延缓风险爆发的手段,将相关的风险往后推移。当然如果在展期后股市行情出现明显的上升,那么这种强平的条件自然也就不存在了,所以认为是利好券商的理由必须是建立在展期后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股市能够出现强势行情为基础的前提下。但是股市何时才能走出弱势进入牛市行情中又有谁知道呢?说句难听点的话,如果股市在展期期限内仍然不能上涨呢?更可怕的是如果还是继续下跌,那么这种展期的安排不是雪上加霜吗?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对券商是利好之说了。而另外一部分投资者则在评论中表示对券商是利空,他们的理由是这是一种合约,就应当按照合约的规定条款来执行。这就是一种合约精神,任何一份合约在签订时双方都已经考虑了各种可能存在或出现的风险,是在对这种风险有了充分的理解后才签的合约。如果在一方出现风险时就对合约作出人为的修正,那合约的约束力还有什么保证呢?因此这部分人认为不必对合约作展期的安排,该强平的就应当强平,不管是合约双方中的哪一方受到实际损失都是本来就应当承担的义务!虽然在短期内进行强平后有可能给券商带来一些损失,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随着合约的执行完毕,其中所隐含的风险也就彻底消除了。而那种通过展期的方式,不但隐含的风险没有得到消除而且还存在风险进一步加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券商来说是个利空。

当然表面上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其实暂时也不能判定到底是个利空还是个利好。因为这个展期的本质就是将风险后推,而对于合约双方来说,这个风险后推的不确定性就取决于后期股市的走势。如果股市能如愿出现大级别长时间的上涨行情,那么对谁来说都是个利好,因为大家谁也可以不用承担风险了。反之,如果股市长时间低迷不振,那么展期也就起不到消除风险的实质性作用。对合约双方来说该是利空的还是利空,而且还有可能是更大的利空。

从实战角来看个人认为这是一个中性偏利好一点的消息,因为起码现在本来应当执行强平的股票可以不用强平了,那么在短期内就可以减少一点市场上的抛压及投资者内心的恐慌情绪。但从长远来看,这种东西根本不存在对市场的利好与利空之说,请问一下这么怕风险,当初又为何要搞这种东西呢?可以毫不客气地说:玩这种游戏本来就是个自作自受的事。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融资融券操作怎么就不怕风险了呢?在股灾期间这么多的融资盘爆掉了,又有谁出来为还不起钱的融资者进行展期呢?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来源:江香明的财富号 2019-01-20 18:27)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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