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库[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柜台业务开办机构:


为拓宽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券)发行渠道,满足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需求,丰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业务品种,根据地方债券管理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债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方政府公开发行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可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在本地区范围内(计划单列市政府债券在本省范围内)发行,并在发行通知中明确柜台最大发行额度、发行方式和分销期安排等。


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重点发行专项债券,更好发挥专项债券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作用,增强投资者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参与度和获得感。


二、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 由省级财政部门分批实施地方债券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业务。财政部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债券期限、债券品种、项目收益、发行节奏等情况加强政策指导。


三、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的地方债券,发行利率(或价格)按照首场公开发行利率(或价格)确定,发行额度面向柜台业务开办机构通过数量招标方式确定。


四、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的地方债券,分销期一般为招标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分销结束后,未售出的发行额由柜台开办机构包销。


五、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的地方债券,缴款日和起息日为招标日(T日)后第四个工作日(即T+4日)(续发行地方债券的起息日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地方债券相同),债权登记日为招标日后第五个工作日(即T+5日),上市日为招标日后第六个工作日(即T+6日)。


六、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签订分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地方财政部门原则上按照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柜台中标额度的千分之四向其支付分销费用。


八、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开展地方债券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业务前,应当告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配合开办业务。


九、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交地方债券柜台业务统计分析报告。


十、地方财政部门、柜台业务开办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认知,促进地方债券柜台业务平稳有序开展。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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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联合资信的财富号 2019-03-18 17:15)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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