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洪文伟、陈丹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3号


时间:2019-04-08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23号

关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洪文伟、陈丹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洪文伟、陈丹燕: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芳家化)及其并购标的上海缙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缙嘉)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们执业的上海缙嘉、拉芳家化的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上海缙嘉审计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未对上海缙嘉交易完备性实施充分审计程序。你所未充分关注到上海缙嘉缺乏审计轨迹、交易完备性欠缺等情况,也未充分关注、评价电子商务交易数据传递至会计系统不畅所带来的影响,未针对上述情况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在部分销售业务控制测试中未对业务信息系统与财务系统进行统一测试,导致控制测试不完整。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  ——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二)利用专家的工作不到位。你所内部信息技术专家就上海缙嘉业务信息数据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形成专家工作成果,你所在审计工作中高度依赖该专家工作成果,并直接将其作为审计证据,但未评价专家胜任能力、未了解专家专长领域、未评价专家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  ——利用专家的工作》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等规定。


   (三)未评价上海缙嘉研发费用不规范的影响。你所未充分关注到上海缙嘉研发费用的核算及列报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未评估研发费用核算不符合规定所带来的影响。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等规定。


    (四)函证程序存在瑕疵。一是对上海缙嘉部分应收账款的小额差异,未检查差异原因并予以记录;二是对部分未予回函的应付账款,工作底稿未见实施替代审计程序的记录。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等规定。


   拉芳家化审计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未实际监盘部分原材料。你所监盘拉芳家化原材料LSA烷基硫酸铵-LFS158数量为438548公斤,盘点计数方式按每桶200公斤统计,桶数为2192桶,但拉芳家化确认该原材料实存数为2740桶,计数方式为每桶160公斤,你所监盘的数量与公司实存数量不一致,并未实际监盘部分原材料。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二)未评估拉芳家化合并报表范围不完整的影响。拉芳家化2016年和2017年年报未按规定将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珠海拉芳易简新媒体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你所未评估拉芳家化财务报表合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影响。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  ——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三)未评价拉芳家化出库单确认收入的影响。你所了解到拉芳家化以出库单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但未分析和评价出库单确认收入时点与拉芳家化会计政策、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不符的影响。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综上,你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洪文伟、陈丹燕作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对你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4月1日





(来源:小Y君的财富号 2019-04-16 12:11)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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