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协会向部分管理人下发第四次《关于限期提交自查信息的通知》。与前几次相同,收到邮件的管理人需要提交相应自查内容。

前三次自查详情:

中基协发布的“私募自查通知”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11月底之前提交自查报告:涉19大要点,逾期纳入异常经营

中基协第三次私募限期自查通知 | 首提员工兼职、其他类展业情况

积募后台回复“协会自查“获取1-4次协会自查通知整理包。

此次自查较前几次有什么新的要求积募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

收到邮件的相关管理人记得做好相应自查。

自查要求

自查提交时间:截止至2019年5月5日

提交材料:加盖公章的自查报告(PDF彩色扫描版及WORD版本+整改安排+自查信息表

整改完成时间:截止至2019年10月31日

提交邮箱:smtjjcamac.org.cn。

特别提醒:

1.自查文件应通过邮箱发送至管理人注册地的地方证监局。

2.未能在2019年5月5日前交自查信息,将被转入异常经营程序处理。

3.(特别强调)自查陈述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列明自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自查人员、流程安排、自查文件清单等),具备适当证据及理由、有清晰明确结论,不应存在虚假描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自查报告与自查信息表之间应信息一致、逻辑自洽。

自查内容

自此自查共计22项,自查信息表14张,较第三次自查都新增来一项。一起来看一下重点。

新增:

第19项:

请说明你公司所管理基金是否存在内部互投相关情形。如是,请详细说明情况及理由,并填报“专项自查表12-内部互投相关情况。”

内部互投特指管理人自己的基金相互投的情况。

此前在产品备案时,涉及基金互投,协会会给出如下反馈:

补充意见:投资者为管理人自己管理的基金,说明收取双重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合理性,底层投资者是否知晓。

相关文章:近期协会常见反馈 |  合格投资者证明、业绩报酬、双GP、双重管理费

另新增:内部互投相关情况表

以下为具体自查内容:

1.请说明你公司工商登记、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高管及人员结构等登记基本信息,并请说明目前在管私募基金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类型、管理规模、主要投向、结构化及杠杆情况、申购赎回安排、托管情况、投资者结构等。

2.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规定,请核实

你公司所有发行管理的私募基金是否在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办理备案手续,并已及时履行了管理人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季度更新、年度更新以及信息披露备份等信息更新及备份义务。如为否,请说明具体情况及原因;其中,涉及未备案产品的,应当同时填报“专项自查表1-未备案产品情况”。

3.请说明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以及所管理私募基金投向的标的公司是否已如实在 AMBERS系统填报。如为否,请说明具体情况及原因,同时填报“专项自查表2-尚未向协会报送实际控制人等情况”。

4.请说明你公司是否秉持专业、独立、制衡、有效原则,建立了符合展业需要的内部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规范,公平对待所管理的全部基金和投资者,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如为否,请说明情况。

5.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未向协会完整报送诚信信息相关情形,包括管理人及高管人员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被基金业协会采取自律措施、被其他自律组织采取措施,涉及诉讼或仲裁或其他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等。如存在,请详细列出,同时填报“专项自查表3-未向协会报送诚信情况”。

6.请说明你公司现有从业人员数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岗位职责划分及人员配置、外部兼职情况,列示兼职员工所兼职机构名称、职务、兼职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及兼职原因,是否已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person.amac.org.cn)将现有员工全部录入。如为否,请说明具体人员情况和原因。

7.请说明你公司及主要出资人在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中提到的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私募基金相关业务。如有,请详细说明,同时填报“专项自查表4-私募冲突业务情况”

8.请说明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公司自身是否存在参股或控股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情形。如有,请列明具体管理人名称、登记编码、出资比例等信息,详细说明各有关机构是否存在缺乏统一管理,不合规经营有关情况。

9.请说明你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或向销售机构出具保本保收益的兜底承诺等相关情形。如有,请详细说明,同时填报“专项自查表5-违规募集情况”。

10.请说明你公司在管基金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提到的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相关情况。如有,请详细说明,同时填报“专项自查表6-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产品情况”,并应当承诺相关产品不会新增投资者、新增募集规模以及滚动发行。若你公司在协会登记为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请详细说明你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存续运营情况以及未来业务发展方向和展业安排。

11.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在管基金的基金类型与你公司在 AMBERS系统所选业务类型不一致情形。如有,请列明相关基金合计只数、管理规模、涉及自然人投资者数量及出资额等信息,说明你公司是否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的规定,在基金合同到期前未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在基金合同到期后将相关基金予以清盘或清算,且不会续期。

12.请核实你公司所有在管基金在 AMBERS系统中填报基金到期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如为否,请列明相关基金信息,同时填报“专项自查表7-到期曰填报错误基金情况”,并承诺将在AMBERSR系统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模块中更正基金到期日信息。

13.请你公司说明目前是否存在在管基金已经逾期且无法正常清算(含投资项目无法正常退出、预期亏损或其他可能造成投资者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如有,请说明有关基金具体情况、无法正常清算的原因、已采取的相关措施,是否已就展期或者清算安排与投资者达成一致,并填报“专项自查表8-已逾期且无法正常清算的基金情况”;同时应当每季度在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重大事项临时报告模块上传基金退出进展情况报告,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14.请你公司梳理排查旗下在管基金后续到期日分布情况,分别说明2019年6月及2019年年底之前到期的私募基金有关情况,是否预计存在到期无法正常清算(含投资项目无法正常退出、预期亏损或其他可能造成投资者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如有,请说明有关基金具体情况、无法正常清算的原因、已采取的相关措施,是否已就展期或者清算安排与投资者达成一致,并填报“专项自查表9-2019年年底之前到期且预计无法正常清

算的基金情况”;同时应当每季度在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重大事项临时报告模块上传基金退出进展情况报告,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15.请说明你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已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频率、内容和方式向投资者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披露了所投底层资产及最终标的情况(如涉及非实体企业的有限合伙等SPV情形,请穿透至底层资产及最终标的)如为否,请说明原因。

16.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在每一个会计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所管理私募基金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年度审计报告。如为否,请说明原因。

17.请说明你公司是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2016年7月15日以后发行的私募基金,要求每位投资者逐一签署了风险揭示书,且签章齐全。如为否,请详细列明基金名称、具体情形及原因,同时填报“专项自查表10-涉及投资者风险揭示书问题的基金情况”。

18.请说明你公司所管理基金是否存在与管理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含投向上述主体管理私募基金情况,如有),请说明关联交易对手方、交易标的、规模及风险情况,相关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要求,并已向投资者进行了披露;其中,针对基金投向单一关联方的,应当同时填报“专项自查表11-投向单一关联方相关情况”。

19.请说明你公司所管理基金是否存在内部互投相关情形。如是,请详细说明情况及理由,并填报“专项自查表12-内部互投相关情况。”

20.请说明你公司所管理基金是否存在滚动发行、期限错配、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相关基金的本金、收益和风险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进行转移等“资金池”特征相关情况。如有,请详细列明基金名称、资金募集及运营情况,同时填报“专项自查表13-涉及资金池基金情况”。

20.请说明你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是否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策略及限制进行投资的相关情况。如有,请详细列明基金名称及具体投资情况、原因及是否已向投资者进行了披露,同时填报“专项自查表14-违反合同约定基金情况”。

21.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则应向协会及时报告而未及时报告的可能影响正常经营展业及基金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针对上述事项以及你公司的实际运营,如存在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自律规则规定的,请提出详细整改安排,整改报告应当作为自查报告必要附件随自查报告、自查信息表一并提交,其中,相关整改完成时限不得晚于2019年10月31日。

自查报告应当加盖你公司公章,一并报送PDF彩色扫描版及WORD版本。同时,自查文件应通过邮箱发送至管理人注册地的地方证监局。自查陈述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列明自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自查人员、流程安排、自查文件清单等),具备适当证据及理由、有清晰明确结论,不应存在虚假描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自查报告与自查信息表之间应信息一致、逻辑自洽。

如果你公司未能在2019年5月5日前按要求提交自查信息,协会将依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将你公司转入异常经营程序处理。特此通知。

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信息表(2019年4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附通知原文:

(来源:Hi积募的财富号 2019-04-17 19:12)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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