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会被拒赔,这是个基本常识。

不过,最近大白在看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被保人带病投保,出险疾病与隐瞒事项高度相关,也没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一审、二审,法院却都判赔保险公司赔偿。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一、先看下这个案例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266号

2012年7月23日,王某在XX人寿为其父亲投保了一份保险,名为XX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及XX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分别为79380元。

2013年8月25日,王某父亲因脑梗塞去世,王某便向XX人寿申请理赔。

但XX人寿于2013年9月2日、5日分别对王某及保险代理人济宁调查询问,并调取了2012年7月、2013年2月在淅川县香花镇、淅川县中医院治疗的病历,病历显示,王某父亲在投保前曾因高血压导致脑晕、恶心住院治疗。

2013年9月25日,XX人寿作出拒赔决定,其主要内容为:“因不履行告知义务,对身故我公司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拒赔通知书于10月8日,送至王某手中。

但王某不服,遂上诉到法院。

如果事先不知道结果,你觉得法院会怎么判呢?

我想大多数人的看法肯定是拒赔,原因很简单

首先,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而且高血压与后来的脑梗塞存在很高的关联性;

其次,从投保到出险,间隔不到1年,也无法使用两年不可抗辩。

但现实是,一审、二审法院都判保险公司赔偿。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二、法院的两次判决

我们先来看下一审法院判赔的理由,法律依据主要是两条:

1.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XX人寿在2013年9月2日、5日得知被保人带病投保后,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仅仅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拒赔决定通知书,其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所以,XX人寿的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需要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赔偿金79380元。

XX人寿也不是没有辩解,它认为,理赔决定通知书上有终止合同内容,算是已经行使了解除权。

不过,法院并没有采纳这一说法。

法院认为,从理赔决定通知书内容文字来看,通知书仅仅告知保险合同终止,并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内容,也没有任何书面明示的方式告知王某解除合同,因此对于XX人寿的辩称不予采信。

XX人寿不服,于是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发现,认定保险公司理赔决定通知书不是解除合同通知,其行为不符合《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所以还是维持了原判。

三、大白小结

从这个案例,我们也能看出,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受到很大限制的。

首先,必须用户必须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情形;

其次,必须是在2年内;

最后,得知用户不如实告知后,必须及时解除合同,超过30天没有解除,就不能再解除了。

这也说明了,中国的法律是很偏向消费者的。要注意,这里说的是合同解除权,与保险是否赔付是两码事。

之前,大白也写过一篇文章:看了100个理赔官司后发现,保险公司才是弱势群体。

其中列举了好几个案子,很多在大家看来,不该赔的,最后还是赔了,有兴趣的可以去回顾下。

案例中的这位用户,也是运气好,如果不是保险公司在理赔程序上出现问题,它肯定是无法获赔的。

大多数人恐怕是没有这样的运气。

打官司可不是件简单的事,这个用户虽然获得了理赔,一审、二审也耗费了不少时间精力。

而且,中国实行的不是判例法,前一个判赢了,后一个也很可能判输,二审推翻一审的也不在少数。以身试法,可不是个明智的选择!

(来源:大白读保的财富号 2019-06-06 10:39)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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