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比特币财产侵权纠纷于2019年7月18日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批。审判结束后,法院确认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中国法院系统首次对比特币等加密货币虚拟财产的肯定!

然而,在今天的庭审中,法院认为原告的侵权责任索赔没有充分的理由,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比特币虚拟财产的属性,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力客体需要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的价值!

从财产的构成要素来看,首先,比特币具有财产的经济或价值性。比特币的“采矿”和“挖矿”过程以及劳动力产品的获得,凝聚了人类的抽象劳动力。持有人可以通过金钱做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在现实生活中享有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

其次,比特币财产稀缺,其总量为2100万个,供应有限。比特币作为一种资源,获得具有一定的难度,无法随意获得

最后,比特币具有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为一种财产,它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可以被转让和分离,其持有人可以拥有、使用并获得收益。

总之,比特币等代币”符合虚拟财产的组成要求。虽然它不具有法币的合法性,但它应被确认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以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给予肯定!

事实上,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就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进行全面的论述。首次确定比特币拥有作为权利客体的财产是有价值的。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在判决当中的认定,对此后因比特币在内的或其他代币而引起的纠纷和争议处理是具有很大意义的。

《民法总则》中确立了互联网上的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对我国互联网环境中产生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属性没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部委已经发布文件,否认“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没有否认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给予否认,《关于防止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也提到“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这个案子可追溯到近六年前。

2013年11月,原告吴某通过淘宝公司运营的“淘宝”网络平台(即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运营商处购买了2.675比特币,并存储于公司提供的比特币钱包中。

但直到2017年5月,当吴某再次登录时,才发现该网站已于2014年关闭。但当该公司关闭其网站时,并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提示,这使得其无法取回所购买的比特币。

因此,"吴某"要求两名被告进行赔偿。

原告认为,比特币、莱特币和其他互联网虚拟货币及相关商品为taobao禁发商品,被告未能履行其审核义务,导致原告在其经营的网上购物平台上购买违禁品,蒙受了损失。原告认为,这两名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要求两名被告共同赔偿76314元的损失,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但是,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侵权责任索赔依据不足,并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用于购买比特币份额的19920元支付对象实际系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也未能证明已实际获得了相应的比特币份额,以及在网站的充值码,是否实际在网站进行充值,有无对应的网站账户等等情况均未能提供任何的证据给予证明!

杭州互联网法院提醒人们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法律谚语是这样说的:“法律不保护睡在权利上的人。”民法总则规定一般的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故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后应注意及时维权,以免出现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无法维权的情形。

发文时比特币价格:723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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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洋洋说币的财富号 2019-07-20 11:32)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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