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10月15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下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结合金融开放,新京报记者请专家分别从“对国内同行挑战”、“金融监管”、“子行分行设立放宽”以及“定存金额降限”等方面解读《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本次修改。
公开信息显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于2006年11月11日由国务院发布,同年12月11日起施行。而2006年时值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五周年,中国履行承诺,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
中国对外开放进入深化阶段。为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工作,2018年10月25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今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发布新一轮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政策,时隔3个月后的10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本次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修改。
“门槛”的降低,是否带来挑战?
据悉,本次《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四处。具体为:
一是,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二是,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三是,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
四是,改进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四点的背后,外资银行在华展业“门槛”降低,但这是否意味对国内同业将带来冲击和挑战?
对此,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副主任陈科认为,总体而言不会构成冲击,特别是对“四大行”。准入门槛的降低,将使进入国内市场的外资银行成为国内金融体系的补充。
在陈科看来,更多的外资银行、更宽的外资银行的准入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外资银行来中国投资,使中国的产业结构和货币外汇的持有、储存和人民币的兑换更加国际化。“外国银行进入之后,他们的资本金,还有他们带来的外汇,会使我们国家现有的资产结构更加国际化,更加具备竞争力。”他如是说道。
此外,陈科表示,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也会为外商在华的产业投资,提供更为便利的金融支持。
从金融创新角度看,陈科表示,更多外资银行的进入以及中外合资银行的设立,可以更好地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满足更多金融客户的需求,从更多维度上服务好国内金融客户。
“面对外资的进入,不应只看到竞争,也要看到合作,发挥各自长处,实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挑战之外,竞合其中,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未来中外资金融机构合作的空间和基础更广。
“在业务层面,中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自身客户基础好的优势,外资金融机构则可以发挥业务模式更加成熟的优势;在股权层面,外资金融机构通过持股比例的提高,可以进一步提升其参与管理的话语权,这也有利于我国金融业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公司治理。”董希淼具体介绍道。
开放渐深,给金融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在10月15日银保监会官网上,关于本次《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这样描述: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等一系列决策部署。
毫无疑问,金融业开放的扩大和深入,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董希淼告诉记者,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随着对外开放进程不断深入,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业务不断拓展,给国内金融机构带来的竞争愈加激烈,未来金融业务的交易结构将更加复杂,跨国别、跨市场等特点更加突出。因此,监管部门只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弥补监管短板和薄弱环节,才能有效降低外资金融机构对国内金融市场的不利影响。
首先,监管部门要注重学习和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和监管标准,扩大与发达经济体监管部门交流合作,加强国际监管协调,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建立科学的银行监管指标体系。通过建立以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资本充足率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管指标体系,并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金融业审慎性监管能力,努力发挥金融监管在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使监管能力和水平与开放程度相适应。
其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我国金融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较低,金融体系还不够健全,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金融体系中的份额仍应有适当管控,避免中外资金融机构过度竞争,严防跨境资本异动对我国经济金融稳定带来的冲击。
第三,要注重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随着金融业开放程度不断扩大,金融衍生产品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加。我们要认真学习先进经验,加强对金融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在加强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逐步放宽管制,推动金融创新,促进金融发展。
关于未来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董希淼具体分析如上三点。
事实上,监管方也注意到放宽限制的同时,金融风险的防范。在10月15日下午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特意向记者解释道,“在扩大开放的同时,我们注重加强风险管控措施,着力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比如,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的同时,通过规范高管兼职、交易条件等方式,强化了子行和分行经营规范性和独立性。”
子行、分行的放宽,有其内因
记者注意到,在本次《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改中出现,“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这是否意味着,根据修改后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国银行在华可以同时拥有子行和分行?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答复为,“修改后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放宽了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更好满足外国银行拓展在华业务的实际需要。”
对于外国银行子行分行增多的可能,陈科从网点物理层面上分析,他认为影响不大,“外国银行在华扩展铺设网点的可能性不大。”
“因为,我们国家现在自己银行系统的网点都会审慎地去布局,特别是我们国家现在手机支付发达,运用的也比较普遍。因此,对于银行网点的策略、布局,特别是重资产、高投资的布局,外国银行本身也会深思熟虑的。”陈科说。
而在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员车宁看来,放宽外国银行子行、分行的要求,也与其自身管理问题相关。
“2006年外国银行刚进来时,我们的期待是,外国银行能把先进的管理理念、服务和文化带到中国来。但是这些年一路走来,我们发现在国内银行业中,外国银行事实上并没有出现在对手之列。”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内因,车宁总结为外国银行自身的管理链条过长、产品不接地气。
他对此举例解释道,“例如,金融科技在中国兴起之后,上到四大行、下到农商行,都在紧跟这个潮流,反倒是外国银行表现得比较冷漠。冷漠的外表下,不是说他们没有看到金融科技的机遇与挑战,而是他们需要把在华展业的诉求反馈到国外总行,由总行再传递回来后进行,整个组织链条和产品设计,就显得过长、不接地气。”
车宁的观点,设立在华子公司或中外合资公司后,外国银行不但能把好的基因带到国内,而且外国银行拥有了比较灵活的管理和产品创新的权限,能够更好地适应中国市场的发展和变化。他将其归结为“助力”二字,“对外国银行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利好’,而且这个‘利好’将可能在未来几年内反映在市场上。”
定存金额下限降了,背后原因何在?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记者对比看到,在原条款中要求,“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修改后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对国内储户到境内外国银行办理定存,每笔要求的金额下限降了。
对于这处修改,陈科认为,这将会为促进外国银行设计出更好、更有竞争优势的金融产品,提供相应的政策基础。
“宏观上来说,从100万元降到50万元,金额下限变化后,外国银行在华业务将会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增长”。车宁从展业角度给予肯定,但他同时也提出一个问题。
“50万元,现在是一个什么概念?对于一家普通的中资银行,50万元不算是高端客户。”据车宁的介绍,在银行的世界中有一个规律,大量的客户并非能贡献出大量的存款。一旦出现风险问题,人数波及最多的客户群,他们单人的存款额反而不大。
因此,车宁认为,监管机构应该是对外国银行在华业务有过摸底。“以此为基础,监管方按照目前实际的发展状况,选择了既风险可控、同时又能给这些外资金融机构业务上带量的点”,他说道,“监管部门是事先做了这样一些功课的”。
新京报记者 黄鑫宇 陈鹏 编辑 徐超 校对 危卓
(来源:新京报HI财经的财富号 2019-10-16 13:04)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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