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宽限期
什么叫宽限期?2012年,我在某国有大行公司金融部任客户经理。刚到岗不久,上任客户经理移交给我的一笔钢贸贷款就出了问题。
第一天,我例行给贷款客户致电,了解业务近况,完成贷后管理。几番致电该公司财务经理和公司分管财务负责人,均无人接听。
第二天,依然无人接听。面对当时严峻的钢贸形势,虽然不久前刚去过这家公司,这一天,我仍然决定再次上门拜访。
第三天,是的,没错,我吃了闭门羹。不久前还热火朝天的办公室,如今已是铁将军把门。赶紧回到办公室,再次联络公司负责人无果后,立即向风险部提交了重大风险事项报告。
第四天,这笔钢贸贷款从正常类调进了关注类。之后没多久,12月20日需按合同要求付息,想当然尔,企业账户里只有一个零头,贷款付息逾期了。
讨债之路由此开启。令我意外的是,虽然已经“狡兔三窟”的他竟然存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并愿意与多家银行共同商讨贷款归还计划。
多家银行间的各种博弈最终还是达成一致:暂不上征信系统,暂不处置抵押物,暂不起诉,与企业商定还款计划,给予宽限期,在各家银行的监督下,筹措第一阶段的还款资金。
那段日子里,无数次银企碰头会、数不清的行内风险报告、反反复复的蹲点沟通……折腾得我焦头烂额。万幸的是,这家企业最终顺利完成债务重组,让我手里这笔贷款顺利过了关。
此时,笔记本上的日期已经到了2013年2月。前前后后,三个多月的宽限期,最终化解了这笔债务,且未曾调入次级类,已算是不幸中的万幸。
刚性违约条款是双刃剑
后来,因缘际会,我离开银行,开始从事债券相关业务。2018年以来,债券市场风险化解的压力持续增大。但据《中国经营报》记者报道,2015年至今,我国债券市场以化解的违约风险中,超过15%的债务是在到期日后5个交易日内化解完毕,近四成的风险化解发生在到期后的30个交易日内。
换而言之,其实有很多违约债务可以像我从前的那笔贷款一样,经过多方努力,得到妥善解决。
然而,我国债券市场对债券违约的界定标准是债券逾期则立即确认为违约并立即披露违约公告。这一对债券违约的“刚性”定义和操作,似乎成了一把双刃剑。
对尚有偿债能力的“技术性违约”发行人来说,“刚性”的违约宣判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导致个别债务违约而引发交叉违约条款,触发市场其他金融机构的“多米诺”效应,最终彻底压垮发行人。
我开始反思过去,如果在我遇到的那笔贷款发生逾期的时候,所有银行立即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一致行动上征信,去起诉,那么当时的涉事银行,是否还有全身而退的机会?
假设终归是假设,但对“刚性”违约条款的研究思考却由此开始。
以柔克刚的缓冲期
国内银行信贷对违约给予一定的“柔性”处理,即给予主要涉事银行和企业之间一定的沟通、协调、博弈,以致最终达成一致的缓冲期。
境外债券市场在当债券出现未能按照原定要求兑付情形时,发行人和投资人通常也不会直接宣布债券违约,而是依据双方自主协商形成的约定,给予发行人一定的偿付限期。
境外债券市场的监管部门通常也不会对债券违约进行认定,市场通常更加尊重发行人与投资者自行协商达成的约定,双方仅会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会宣布债券违约。
从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实践来看,当偿债风险发生时,发行人与投资者通过协商达成延期、分期偿付约定,从而给予发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已经成为了当前我国债券风险化解处置的最主要的方式之一。
如果不考虑发行人与投资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刚性地界定未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债券就构成违约的话,那么将给整个债券市场的风险处置积极性带来负面的影响。
由此,呼吁对“刚性”违约定义的调整与更新似乎就成了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相较于债券一旦没有按时兑付兑息,就立即公告债券违约的“刚性”操作来说,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充分考虑风险处置的实际需求,更细致地约定违约处罚情形,并按照不同的情形,设计合理、灵活的债券到期偿付期限安排,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事先制度安排。
就监管而言,在信息披露的规则安排上,是否能够考虑发行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实际诉求,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及不同偿债阶段的相关安排,建立完善且有差异的信息披露制度,切实服务于债券偿付的实际需求,或许也不失为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领域。
编辑:路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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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马财经的财富号 2019-10-16 15:48)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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