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股份就遗产继承权之争连发两道说明 周婷及其子女向法院提请财产保全冻结宁波青刚51%股权

杉杉股份发布关于有关情况的说明公告及补充说明公告称,公司关注到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已被申请司法冻结的相关网络报道,鉴于宁波青刚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经与相关方书面问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关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郑永刚的遗产继承事项,根据相关法律程序,2023年3月,遗产继承一方周婷女士及其三位未成年子女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郑永刚先生名下宁波青刚51%股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就上述事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0日出具了“(2023)沪0106民初1661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截至本公告落款日宁波青刚51%股权已处于冻结状态,冻结期限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

本次宁波青刚股权冻结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公司股权结构无影响。目前遗产继承各方正就上述股权事宜积极进行沟通。

*ST紫鑫控股股东国药兆祥医药涉嫌限制期交易股票被证监会立案

紫鑫药业的控股股东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立案告知书》。因涉嫌限制期交易紫鑫药业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立案 。

南钢股份控股子公司钢宝股份终止上市辅导

2021年11月19日,南钢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了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辅导备案资料,并于当日获得江苏证监局正式受理。辅导机构为国泰君安和德邦证券。

鉴于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并综合战略发展规划等原因,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须终止上述上市辅导事项。2023年4月27日,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其辅导机构国泰君安和德邦证券共同签署《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协议之终止协议》,并向江苏证监局报送相关终止上市辅导备案的申请材料。2023年5月8日,江苏证监局确认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终止辅导。

软控股份澄清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问题

近日,软控股份关注到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显示公司子公司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有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记录,引发市场关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关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对此进行了核查。

经核实,软控机电本次电子商业票据涉及金额为2950万元,到期日为 2023年4月3日,当日软控机电在开户银行的账户余额为4029万元,足以兑付到期的电子商业票据。因开户银行未及时完成票据资金划付导致电子商业票据逾期,2023年4月4日上述电子商业票据全额兑付结清。目前公司资金运作正常,不存在信用风险。

父亲短线交易10万股股票 甘化科工董事长胡煜鐄拟被证监局警告罚款10万元

甘化科工董事长胡煜鐄于1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因其涉嫌短线交易“甘化科工”股票,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5月6日,公司接董事长胡煜鐄通知,获悉其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胡煜鐄自2021年6月17日至今担任甘化科工董事长。胡成中系胡煜鐄父亲,控制“胡成中”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并委托工作人员执行该账户部分具体交易操作。截至2022年9月5日,胡成中持有“甘化科工”股票635万股,均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买入的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2022年9月6日,“胡成中”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卖出“甘化科工”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135.02万元。2022年9月7日,“胡成中”国泰君安证券账户买入“甘化科工”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129.5万元。

胡煜鐄作为甘化科工董事长,其父亲胡成中将其持有“甘化科工”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广东证监局拟对胡煜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长园集团被大股东起诉证券虚假陈述 索赔5.7亿元

长园集团5月6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公司大股东山东至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为57,216.93万元。截至目前,原告持有长园集团103,425,0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7%。原告所提名董事及监事自2018年7月至今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职务。

2018年1月9日,原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购入7400万股长园集团股票。2018年1月31日至4月4日期间,原告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购入13,255,058股长园集团股票;2018年7月20日,原告通过大宗交易购入16,170,000股长园集团股票,并持续持有该部分股票。截至目前,原告持有长园集团103,425,0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7%。2020年10月24日,被告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虚增业绩,被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虚假记载行为,被告已经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案涉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及相关利息合计为1,144,338,569.28元。原告认为长园集团的虚假陈述行为至少应对原告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即被告至少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72,169,284.64元。

原告山东至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570,338,318.87元;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佣金损失30,856.17元和印花税损失570,333.32元,共计人民币601,189.49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前述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的利息1,229,776.29元;(以上各项诉请金额为人民币572,169,284.64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计于2023年7月5日开庭审理山东至博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

*ST中捷被诉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审裁定查封变卖被执行人42.7亿元财产

中捷资源于5月8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EMS送达的(2023)粤01执2856号《执行裁定书》文书。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括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中捷资源在内17名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捷资源于2023年2月6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EMS送达的(2022)粤民终173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文书。判决显示中捷资源在95,140万元的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中捷资源承担2,642,777.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中院立案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截留、扣押、变卖属于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15名被执行人价值4268906279.55元的财产。

中捷资源收到判决后,正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