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指(SZ399006)$  罚款最高达违法所得的十倍


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披露《建议明确会计违法行为民事责任追究等规定》的详细内容,内容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进行了探讨与界定。


该规定提到,《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条提高了财务造假的罚款金额,以违法所得为依据进行处罚,明确规定“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现行会计法相比,《修正草案》的罚款力度大幅上升。据现行会计法记载,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单位仅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未来财务造假的成本不再定量,而会伴随着违法所得金额的升高而成倍增长。


除了造假单位,《修正草案》还规定,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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