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新华医疗披露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定于2024年6月5日为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6日发放现金红利及转增股本,即2024年6月6日除息除权。

新华医疗2023年年度分红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466,681,98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4年6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3,340,994.50元,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40,004,597股。实施送转股后,新华医疗总股本由466,681,989股增加至606,686,586股。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606,686,586 股摊薄计算的 2023 年度每股收益为 1.09 元。

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

除息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每股派发的现金红利

除权价=除息价÷(1+每股送股率)

扣税说明:

一、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

1.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元。

2.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分为:

(1)股东的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2)股东的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二、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 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 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5元。

三、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五、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 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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