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法院判决: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杨某某违法所得币46363.1元并上缴国库。

经查,2017年7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为信用卡持卡人段某某、马某等21人代还信用卡资金后,杨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无实际商品买卖、服务情况下,利用其办理的两台POS机进行虚拟交易,持被代还信用卡刷POS机套现信用卡代还资金共计628万余元,并以每1万元按90元至150元标准收取手续费84052.7元,在扣除POS机刷卡交易0.6%手续费即37689.6元后,实际从中获利46363.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使用POS终端机,利用结算平台虚构交易方式,长期从多人信用卡中套现资金高达62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利用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容易滋生洗钱、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扰乱、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应当理性消费,避免陷入逾期无法偿还困境,同时不向他人出租、出借信用卡,不冒用他人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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