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和其他两个部门宣布要建立一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协调机制,并着手进行金融消费者教育。
这一消息一出,网络上炸开了锅,投资者们纷纷表示不满:把投资者当成消费者,难怪会亏损,还是别参与了。
从这种反应可以看出,人们的心情混杂着悲观、绝望、不信任和愤怒等情绪......
目前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关系几乎就像是一对吵架的夫妻,其中妻子正处于情绪化阶段,而丈夫试图用逻辑来解决问题。
但在这种时候,逻辑讲解只会导致更多的指责,除此之外,什么也得不到。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什么呢?
答案很简单,那就是去买一个包包!
我真的不太理解为什么大家对此反应如此激烈,毕竟“金融消费者”早已不是什么新词汇了。
早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在美国,2010年7月21日,《华尔街改革法》的颁布就已经从七个主要方面对美国的金融体系进行了规范,通过一系列具体的规定来真正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再回到问题,将投资者转变为消费者究竟是好是坏呢?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投资者,什么是金融消费者。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投资者?什么是金融消费者?
与投资相对的是融资。
比如:
某公司希望通过发行股权来融资,如果你投资了这家公司,你就成为了股东,此时,你就是一个投资者。
关键词是“股东”。
如果你不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你怎么能称自己是投资者呢?
再比如:
某公司通过债权方式融资,如果你购买了其发行的债券,你就成为了债权人。这时,你也是投资者。
关键词是“债权人”。
如果你不是债权人,你怎能称自己是投资者呢?
明白了这些概念后,你会发现,如果你购买的是基金、信托、保险或者是理财产品,那么,从本质上来说,你确实是一个金融消费者。
因为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单上没有你的名字,只有那些基金产品的名字。
例如,茅台的前十大流通股东中就包括了上证50指数基金、沪深300指数基金和某寿险公司的产品。
如果茅台违规操作,能够直接维权的是这些基金和保险公司,而不是我们这些普通购买者。
举个简单例子:
假设你把10万元交给朋友A。
A用他自己的账户将这10万元投资在五家公司,这和你有什么直接关系呢?
你的朋友就相当于那些投资理财产品。
同样的,居民把钱存入银行,银行会用这些资金去放贷或购买债券等,这也是一种投资形式。
居民成了银行的债权人,而银行则是那些企业(包括政府)的债权人。
搞清楚了这些关系,大家应该能够明白这其中的主要差别了。
接下来,我们看看金融服务的广泛性:
上面的解释主要是针对股民的常见误解。
实际上,金融服务的涉猎面非常广。
例如,券商需要为我们提供交易服务、数据支持、融资融券服务、投资者教育、投顾服务和理财产品等。
为了这些服务,他们会收取费用。
同样,他们也对消费者承担一定的责任。
比如,在你准备买入股票的关键时刻,券商的服务器突然崩溃,这会让人非常沮丧。
或者,他们用你的资金集中购买某家地产公司的债券,结果该公司发生了财务危机,这是不是很冤枉?
作为服务的接受者,我们实际上也会在不同的券商之间进行选择,倾向于那些性价比更高、口碑更好的券商。
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信托等金融机构也是如此。
最后,我们来谈谈监管的精细化:
让我们暂时放下情绪,客观地看,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实际上是一个利好消息,因为它使得监管工作更加精细化。
不过,很多网友挺有趣的,他们问是否可以直接拨打12315进行投诉?
仔细想想,12315真的有能力处理这类金融投诉吗?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融行业而言几乎是外行,你怎么指望它帮你维权呢?
当然,投资者真正期待的利好无非是股价上涨。
#图文新星计划#因此,对于这些政策制定来说,这并不是他们关心的重点。
相反,他们往往会从每一个政策中找出不利之处,将所有内容解读为利空消息。
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真的那么难以理解吗?
我相信任何稍微动动脑子的人都能明白两者之间的区别。
之所以明知道事实却还要大声抱怨,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情绪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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