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9日,派能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通知,中兴新收到永清县监察委员会签发的公司董事长韦在胜被立案调查、留置的通知书。派能科技作为中兴系储能商业版图三驾马车的户储第一龙头,在事发前一直由韦在胜担任董事长,受此消息影响,次日派能科技股价暴跌14%,一日蒸发市值18.5亿元。由此可见,企业家被监委调查,影响巨大。

监察机关虽然是治理官员的职能机构,但企业家也可能被监委调查。首先,企业人员有一部分是国有企业人员,本身就在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其次,一些民营企业家,参与权力寻租,或者与公职人员涉嫌共同职务犯罪,也会被监察机关作为调查对象,被立案留置调查。根据A股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沪深交易所合计有26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被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因为涉及权力寻租或者参与职务犯罪。

根据我国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监察机关的办案流程大致可分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阶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赋予监察委员会12项调查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在初步核实阶段,常见的调查手段包括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等方式:

1.谈话

监察机关可直接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主体,对有问题线索反映、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依照管理权限以面对面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或者予以提醒。

2.询问

监察机关调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依照法定程序以口头方式向证人等人员获取证人证言。

3.查询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4.勘验检查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5.调取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6.鉴定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实践中,大致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等法医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物证类鉴定;声音、图像真实性鉴定等声像资料鉴定;账目账册鉴定等会计类鉴定以及其他的技术性鉴定。

以上措施均系对案件违法信息的调查。如果初核后认为确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进入立案调查程序,则相应地采取更具强制力的调查措施,如搜查、讯问、留置、冻结、查封、扣押、通缉、限制出境等。

1.搜查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如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2.留置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留置,与之前的“双规(双指)”类似。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形经审批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留置,与其他刑事案件的刑事拘留逮捕(羁押)不同,不能会见律师获得法律帮助。

3.讯问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实务中,讯问是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关键的证据来源,通常也是案件得以定案的突破口。

4.冻结

冻结作为与查询手段密切相关的进一步措施,监察机关可以冻结的财产范围包括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但是经查明与案件确无关联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5.查封、扣押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查封、扣押措施对于后续的突破案件、追赃挽损有重要作用。

6.通缉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在监察机关决定采取通缉措施后,交由公安机关发布附有照片并写明被通缉人身份及衣着、语音、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信息的通缉令进行追捕,并于追捕到案后,最迟三日之内交接至监察机关留置。

7.限制出境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以上调查方式在办案中,可能会单独或者同时适用。对于企业和企业家而言,对于企业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对个人的留置,影响重大。实践中,一些与被调查官员私交密切的企业家,在监委对被调查官员正式立案调查后,也可能作为证人或者案件知情人被监察机关多次“约谈”,以便进一步核实被调查官员的违法犯罪信息,部分企业家会因此心理压力巨大。因此,遇到监察机关调查时,企业家首先应如实陈述,避免推测。其次,应当及时寻求刑事专业律师的建议和帮助,对涉及事项作出法律上的判断。有的企业被监察机关“约谈”或调查时,难辨深浅,甚至想通过“打点关系”等方式以求安全,但往往事与愿违。

作者简介:

于兴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总所刑事业务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常年研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预防与辩护,关注民营企业家犯罪现象。曾办理证券公司单位行贿案、山东某国企单位受贿案、辽宁某企业家骗取贷款案、内蒙某银行负责人违法发放贷款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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