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登记租住人员信息、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单位承租住房当宿舍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北京市公安局15日梳理公布了六类违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情形,提醒广大出租人、承租人履行安全责任。


一、不按规定登记租住人员信息


8月13日,西城公安分局展览路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苏某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员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苏某某给予行政罚款的处罚。


警方介绍,在诸多不履行房屋出租人义务的情况中,最容易发生的就是“不按规定登记租住人员信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方便出租人及时登记租住人员信息,北京警方升级了“自主申报”系统,出租人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手机登记相关信息。


二、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


8月9日,昌平公安分局百善派出所社区民警接群众举报,一出租房屋内有人疑似从事违法行为。民警根据线索迅速开展调查,在出租房屋内查获一起违法案件。


经查,房屋出租人赖某某未定期检查出租房使用情况,对房屋内部的治安隐患失管失察。公安机关依法对赖某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


民警介绍说,有些租客利用承租房屋开设违法场所,比如无证照的棋牌室,甚至在房屋中制假贩假等。如果房东履行了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等相应义务,完全可以及早发现,甚至杜绝违法行为。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当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如果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承租住房当宿舍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8月11日,东城公安分局永外派出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一出租房屋为某公司员工宿舍。该房屋无管理制度,未指定管理人员,存在不履行登记和检查宿舍使用情况等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问题。公安机关对该公司限期责令改正,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做出罚款处罚的决定。


民警表示,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不是签订一纸租赁合同就完了,还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如果单位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8月7日,昌平公安分局史各庄派出所社区民警接群众举报,在史各庄街道珠江摩尔写字楼内,有人疑似经营黑旅店。民警调查后发现,施某某未获公安许可,擅自以按日收费的方式违法经营,随即公安机关依法对施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并取缔经营场所。同时,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


8月11日,朝阳公安分局豆各庄派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出租人李某某出租的一处公寓达到集中出租住房标准,但未按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明确专门管理人员,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公安机关依法对出租人李某某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行政罚款。


民警介绍,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规定,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改正前停止出租;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六、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


8月10日,大兴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有人疑似经营“日租房”。民警调查发现,蔡某通过网络平台揽客招租,以按日收费方式违法经营。目前,大兴警方已依法对蔡某予以罚款处罚,并对提供线索的群众予以现金奖励。


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规定,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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