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债券需注意哪些事项?

(1)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

投资者投资金融市场时,应充分学习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如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

(2)审慎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当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

(3)选择适当的投资品种与熟悉的委托方式

证券市场提供了多种投资交易品种,其投资特点和交易规则也不尽相同,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证券交易品种进行投资。投资前,投资者务必详细了解该证券品种的特点、潜在风险和交易规则。

通常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委托交易方式有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等,投资者应详细了解各委托交易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同时,建议投资者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

(4)审慎授权代理人,切勿全权委托

投资者在选择代理人时,应充分了解,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投资者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投资者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投资者负责,而投资者将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投资者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或将账户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投资者本人自行承担。在参与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请投资者务必详细了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核实所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法性。

(5)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账户密码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使用实名,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自行设置账户密码并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告知或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由于投资者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特别提醒,当投资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与所委托的证券公司联系进行变更。

(6)了解证券市场的风险

市场行情不可能只涨不跌,高投资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高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于自己投资证券市场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作出谨慎决定。当投资者准备用自己的养老钱、看病钱、子女教育资金甚至是自住房屋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投资之前,一定要充分知晓“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2.债券投资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利率风险:指利率变动引起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债券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关系: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下降。例如,十年前你购买了一种面值1000元,年息10%利率的债券,到现在,如果其他债券都支付12%的年利,你就不可能再以1000元的面值将这种债券卖给别人,你的售价肯定会低于面值,使得其实际收益率达到12%的水平。这种由于未来利率变化不确定性,导致债券贬值的风险,便是债券的利率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由于物价的上涨,同样金额的资金,未必能买到过去同样的商品。这种物价的变化导致了资金实际购买力的不确定性,称为购买力风险,或通货膨胀风险。同样在债券市场上,由于投资债券的回报是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的,在通货膨胀时期,货币的购买力下降,也就是投资的实际收益下降,也存在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债券的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不是割裂的,通货膨胀率会影响市场的利率水平。

信用风险:指因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债券的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和市场价格风险(价差风险)。债券发行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兑付债券契约规定的利息和本金而发生违约,由此带给债券投资者的风险叫做违约风险。价差风险指由于债务人信用评级下降而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债券的流动性衡量的是债券投资者将手中的债券变现的能力。债券投资的流动性风险是指目前交易所有些债券的交投不活跃,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出售债券。

提前赎回风险:指对于含有提前赎回条款的公司债,发行公司可能在市场利率大幅下降时行使提前赎回权在到期日前赎回债券,从而使投资者因提前赎回导致的利息损失和降低再投资回报的风险。

3.什么是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

债券投资的风险根据是否可通过分散化投资消除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其中,系统性风险是由于某种全局性因素导致的风险,是不可分散风险,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通胀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是由于被投资主体的个体因素导致的风险,是可通过多样化投资分散的风险,债券投资的非系统性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赎回风险。

4.如何正确理解收益与风险的关系?

债券投资风险与收益的基本关系是:收益与风险相对应。也就是说,风险较大的债券,其要求的收益率相对较高;反之,收益率较低的债券,风险相对较小。但是,绝不能因为收益与风险有着这样的基本关系,就盲目地认为风险越大,收益就一定越高。收益与风险相对应的原理只是揭示收益与风险的这种内在本质关系:收益与风险共生共存,承担风险是获取收益的前提;收益是风险的成本和报酬。

5.个人投资者应采取什么样的投资策略或方式防范风险?

债券市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市场,个人投资者参与债券市场,在信息处理、交易成本、风险承受力等方面处于劣势,因此要审慎投资,采取合适的方式或策略进行投资。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参考意见:

一是通过债券型基金、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间接参与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债券是非标准化的产品,具体到个券条款和要素时情况千差万别,这增加了个人信息处理的难度;另外,个人资金量相对有限,而债券市场主要是批发市场,单笔成交量一般较大,在这种情况下,通过集合类投资计划间接参与,可以较好地利用专业机构的管理能力,同时获取规模经济和资产分散配置带来的效益。

二是不可仅认准票面利率或收益率高就买。一些债券票面利率高或是收益率高,通常表明市场认为其偿债风险相对较高,要求较高的风险溢价,因此,投资者认购债券时,不能仅考虑收益而不考虑风险。

三是不可超过自己能力运用杠杆。通过杠杆操作固然能放大收益,但遇到不利情况时也会承受更大损失。投资者不宜因贪图过高的收益而超过自身投资能力和承受能力盲目放大杠杆。

6. 债券持有人享有哪些权利?

债券持有人主要拥有利息支付请求权、偿还本金请求权等;债券持有人可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类似于股票投资者拥有的知情权;债券持有人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时,还拥有提议权、召集权、表决权等;对于持有可转债的持有人来说,可以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也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7. 什么是受托管理人制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是根据债务托管协议而设立的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受托管理人由债券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并且还应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

8. 投资者如何通过受托管理人行使债权人权利?

基于受托管理人制度,投资者可以及时通过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召集的债券持人会议等途径获悉发行人及债券相关要素在存续期内的变化情况,理性分析投资风险。同时,为提高集体行使权利的效率,投资者宜积极支持受托管理人履职,为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发行人谈判协商、采取诉讼手段等给予支持和合理授权。

9. 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中投资者享有哪些权利?

投资者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债券的,视作同意该期债券的《受托管理协议》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因此,在投资者风险识别与预估时,须充分关注并理解上述协议及规则的相关约定,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充分重视自身作为债券持有人的提议权、召集权、表决权等权利,及时按照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表达意见,真正使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为投资者所用。

10. 在债券契约或募集说明书中可以设置哪些特殊保护性条款,以进一步保护债券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和投资者经过协商,在债券契约或募集说明书中,可以设置一些特殊性条款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例如:

(1)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是指发行人或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在出现其他债务违约,且达到一定金额或超过净资产一定比重的情况下,本次债券也视同违约。适用该条款后,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发行人出现其他债务违约时,及时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要求发行人提供适当担保、协商变更本次债券相关约定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宣布债券加速到期、提起仲裁或诉讼等,避免本次债券的偿付严重劣后于其他债务而对投资者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2)财务指标承诺条款。财务指标承诺是指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债券存续期内的某一项或几项财务指标做出承诺,如最高资产负债率、最低净利润率、最高对外出借资金规模等。如相应阈值突破或未按期披露,则视同本次债券违约,债券持有人有权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发行人回购债券或者提前偿付债券本息等。该条款应根据发行人的不同特点而选择适用,如:对于报告期内债务负担较重的发行人,可以要求设置最高资产负债率、最大对外担保比例条款等,对于盈利能力较差且现金流压力较大的发行人,可以要求设置最低净利润率、最高对外出借资金规模条款等。另外,在使用财务指标承诺条款时,还应要求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协议》中明确受托管理人有义务检查发行人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并督促其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事先约束条款。事先约束是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对债券存续期间重大经营行为进行约束,如:发生向股东分红、改变主营业务、大额投资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高风险行业等特定情形时,需事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如发行人违反前述承诺,则视同本次债券违约,债券持有人有权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发行人回购债券或者提前偿付债券本息等。同时,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承诺在债券存续期间配合受托管理人对相关事先约束条款的履行进行监督。

11. 债券违约后投资者有哪些救济方法?

债券违约后,投资者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救济方法:

一是自主协商。如果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是暂时出现问题,而且诉诸司法成本相对较高,债权人可以考虑选择自主协商方式,与债务人就后续的偿债安排协商达成一致,包括展期或者制定具体的债务重组方案等。

通过诉讼方式进行求偿,往往费时费力。首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支出必不可少。其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但法官审理管辖权异议及所花费时间并不计算在其中,且经过法院内部程序,法官还可申请延长审限。一审判决后,发行人还可通过提出上诉等手段,拖延判决的生效。而通过谈判协商解决追求的更多是双方共赢。协商适度延期,目标在于减少处置成本以及提高处置效率。

由于法律诉讼时间较长,程序复杂,协商是一个较为实用的措施,通过适度延期,能减少处置成本以及提高处置效率。但谈判的弊端也显而易见,谈判达成协议是否能够履行需依靠发行人的自觉并受限于其届时的偿债能力。若发行人反悔或届时其偿能力进一步恶化,不履行或无能力履行协议,此时再进行起诉很可能意味着债券持有人耽误起诉时机,甚至会为此丧失保全机会,导致债务人有效资产被其他人债权人通过法定程序查封冻结,进而丧失获得偿付的可能性。此外,即使谈判后达成的协议被履行了,若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则该协议项下的清偿还可能被认定是个别清偿而被撤销。

二是仲裁。一般而言,仲裁与诉讼方式相比,时效上较快,但仲裁委收取的费用高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实践中有私募债持有人采用该方式解决纠纷。

三是违约求偿诉讼。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已经出现恶化并有持续的趋势,但债务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的偿付能力,投资人可以提起违约求偿诉讼,要求债务人在限期内偿付本息、支付逾期利息等。

四是破产诉讼。如果债务人已经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债券持有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司法处置的同时,为避免财产遭受进一步损失,债权人可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实践中,破产诉讼应注意如下要点:(1)未到期债务于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2)破产申请受理后,财产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3)破产申请受理后,未决诉讼应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4)破产申请受理后,个别清偿原则上无效。(5)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各种费用-税费-普通债权-次级债权-股权。(6)有担保债权有一定优势,可先通过谈判获取一定担保保障。

以上不构成投资建议,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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