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新规征求意见已经结束,但没有实施落地。

7月1日收盘,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和相关点评见下:

增加赎回权行使的冷淡期规定。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可能会导致可转债价格剧烈波动,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转债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在未来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行使赎回权,以稳定市场预期,防范可转债交易风险(第二十二条)。

点评:3个月内不得行使赎回,荣晟转债那种争议极大的赎回将不复存在。

明确赎回、回售相关时间间隔要求。可转债赎回价格大多远低于市场价格,为保证可转债持有人有充裕的时间转股及交易,促进债券价格平稳回归,《可转债指引》规定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且不超过30个交易日(第二十二条)。

点评:赎回过程需要适当安排,有助于投资者选择适当时机卖出。

为了更好维护投资者利益,《可转债指引》将“赎回期间停止交易”修订为“自赎回日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督促投资者尽快转股,减少不必要损失。

点评:停止交易之后,投资者还有3个交易日转股,避免粗心造成损失。

将“转股期结束前10个交易日开始停止交易”修订为“自转股期结束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给予投资者更多交易权利。

点评:到期赎回前,尽量给予投资者更多的交易时间。

明确赎回条件触发日次一交易日至赎回日3个交易日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的,不停止交易,保障可转债持有人在赎回期间有充足的时间交易(第三十六条)。

点评:在公告赎回的过程中,不能以低于3000万元为借口,突然提前结束交易。

以上是主要修改内容,有利于保护投资者。

网友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电子邮件于2022年7月8日前反馈,电子邮箱:yqlin@szs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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