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8月30日消息,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人民银行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确定了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范围。明确了本级关联方的最小合理范围,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附属机构。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和人民银行均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

  从多个维度划分关联交易类别。按照交易主体不同,《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交易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前者受人民银行监管,后者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按照管理目标不同,集团内部交易重点防范虚构交易、转移利润、隐藏风险、监管套利等问题,集团对外关联交易重点防范利益输送风险。

  按照交易类型不同,《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投融资类、资产转移类、提供服务类及其他,以便于开展统计分析和风险管理。按照交易金额不同,《办法》将本级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此外,《办法》设置了相应的过渡期安排,金融控股公司在《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善各项制度和治理架构,稳妥有序落实相关要求,确保过渡期满关联交易管理合规。

  专家表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是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键,也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方式。《办法》将有效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促进其稳健经营。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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