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年来,网上有不少关于四川、广东、山东等多地玖富出借人起诉平台的案例,结果法院都判定玖富为信息中介,因而不支持出借人向平台索赔。

比如:四川一位出借人起诉玖富平台“欺诈”被法庭驳回,原因是“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不能证明与原告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广东一出借人以“合同纠纷”起诉玖富也被驳回,因为“原告不能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山东两名出借人诉讼请求为”侵权纠纷“,同样因“主张玖富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最终被法院驳回。对这些起诉,平台在应诉中也表示,“平台仅为信息服务中介平台,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居间服务,且居间服务义务已经完成,因此平台与出借人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无疑,法院方面最终的看法和平台方所声称的基本一致,即合规运营的网贷平台确实为信息中介机构。

也就是说,法院认可玖富普惠信息中介属性,出借人的索赔诉求这才被驳回了。其实早在2016年,监管部门颁布的《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网贷平台的市场角色是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的中介性机构。因此,这些平台实质上不能接触出借人的钱,只在借贷业务中充当撮合作用。所以,有些出借人以为出借人把钱借给了平台,因而钱回不来就要起诉平台的想法,其实是对网贷平台法律定位的错误认识。

也就是说,出借人回款难的原因并不在平台,而在借款人逃废债。所以,出借人在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回款问题前,必须要先学习法律法规和网贷知识,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在网贷领域,出借人是债权人,债务人则是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这是司法解决网贷债务问题必须要搞明白的,只有直接起诉借款人,出借人才有望胜诉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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