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2P网贷中,平台方面究竟是不是网贷的债务人,出借人和平台之间有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这个问题直接决定了网贷出借人应当起诉谁。根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和网贷管理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坚持信息中介角色的P2P网贷平台并非网贷借款人,因此出借人在回款出现困难后,起诉网贷平台是无法胜诉的。不久前,山东某地法院在审理出借人刘某某诉玖富普惠、玖富数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时,便认定双方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平台无还款责任,并最终驳回了出借人要求玖富普惠偿还、玖富数科连带责任的诉求。

在这起司法判决中,法院认为判断网贷平台是否是信息撮合中介机构的关键标准是:机构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过对各项证据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定,玖富普惠在作为信息中介进行网贷撮合过程中,对出借人方式、出借人存管账户开设、出借款支付、借款期限、信息披露、撮合规则、风险提示等事项都作出了约定,原告刘某某均通过华夏银行个人存管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无证据证明玖富设立资金池、自融。据此,法院表示:应认定北京玖富公司与刘某某之间仅存在中介合同关系;刘某某坚持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北京玖富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玖富数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刘某某的起诉。

在民间借贷中,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贷平台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也就是说,P2P平台其实就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出借、借款需求提供专门信息和相关服务的网络中介平台,其本身只是一个媒介,并没有被赋予金融职能,无论从业务模式上说还是从盈利来源方面看,都不是信用中介。而信用中介赚的则是风险溢价的钱,职能有本质不同,承担的风险也比信息中介大,很多情况下要承担兑付赔偿义务。

很显然,根据玖富平台与出借人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法院对诉讼证据的审理来看,玖富公司在P2P网贷业务中只充当了信息中介的角色,因此当平台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做老赖逃废债时,出借人起诉老赖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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